道路通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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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行方向是世界各国交通规则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规定了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方位,避免出现混乱和事故。

語錄[编辑]

法律法規法例[编辑]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43年07月10日制定
1943年09月03日公布
1943年10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違警罰法第5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七、車馬、行人,不按左側前進,不聽禁止者。

1946年06月08日修正
1946年06月19日公布
1991年06月29日廢止
1991年06月29日公布
中華民國 違警罰法第5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以下罰鍰或申誡:
  七、車馬、行人,不按右側前進,不聽禁止者。

1955年06月21日批准
1955年08月06日發布
1988年08月01日废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交通规则第5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
1960年06月25日制定 日本国 道路交通法第17条

4  車両は、道路(歩道等と車道の区別のある道路においては、車道。以下第九節の二までにおいて同じ。)の中央(軌道が道路の側端に寄つて設けられている場合においては当該道路の軌道敷を除いた部分の中央とし、道路標識等による中央線が設けられているときはその中央線の設けられた道路の部分を中央とする。以下同じ。)から左の部分(以下「左側部分」という。)を通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4.车辆必须在道路(划分人行道与车行道时,特指车行道,下同)中央(如果在道路侧端设置轨道的,除去道路轨道基以外部分的中央;用道路标识、标线设置中央线时,以中央线设置部分为中央,下同)的左侧部分行驶。

1968年01月24日制定
1968年02月05日公布
1968年05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臺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三十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1968年01月24日制定
1968年02月05日公布
1968年05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臺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二、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邊通行者。

1975年07月11日修正全文
1975年07月24日公布
1976年01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臺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1975年07月11日修正全文
1975年07月24日公布
1976年01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臺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

1986年05月13日修正全文
1986年05月21日公布
1987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臺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1986年05月13日修正全文
1986年05月21日公布
1987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臺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者。

1988年03月09日发布
1988年08月01日施行
2004年05月01日废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1993年04月02日核准
1993年06月01日生效
2007年10月01日廢止
澳門 第16/93/M號法令《道路法典》第13條 (在道路中應占之位置)

一、應靠車行道之左方通行。

2001年01月02日修正
2001年01月17日公布
2001年06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臺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2003年10月28日通过
2004年05月0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005年12月09日修正
2005年12月28日公布
2007年01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臺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2007年04月26日通過
2007年05月02日簽署
2007年10月01日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8條 道路上應占的位置

一、車輛應靠車行道左方通行,並儘量靠近路緣或行人道通行,但應與之保持足夠的距離,以避免發生意外。
二、在可作兩條或以上車道使用的單向行車車行道上,如最左側車道已無位置,又或如駕駛員擬右轉或超車,則不適用上款的規定。
三、在雙向行車的車行道上,如已適當劃有三條或以上車道,駕駛員不得使用相反行車方向的車道。
四、違反第一款規定者,科處罰款澳門幣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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