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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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指男女应当获得同等权利、不被区别对待的一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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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例法令[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45年06月26日 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第1条

3.To achie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solving international problems of an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or humanitarian character, and in promoting and encouraging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for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race, sex, language, or religion.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1979年12月18日 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

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in all fields, in particular in political,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fields,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 including legislation, to ensure the full development and advancement of women, for the purpose of guaranteeing them the exercise and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on a basis of equality with men.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1992年04月03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2001年12月21日立法
2002年1月16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两性工作平等法第1条

  为保障两性工作权之平等,贯彻宪法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实质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2004年06月04日立法
2004年06月23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性别平等教育法第13条

  学校之招生及就学许可不得有性别或性倾向之差别待遇。但基于历史传统、特定教育目标或其他非因性别因素之正当理由,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而设置之学校、班级、课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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