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外觀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採用暴力方式,對施害者以外的家庭成員造成身體、精神、性等方面的傷害、摧殘的行為。
語錄
[編輯]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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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7日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
2015年12月27日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33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016年05月20日通過 2016年05月25日公佈 2016年10月04日生效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2016號法律第4條 一、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在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範圍內所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 |
2016年05月20日通過 2016年05月25日公佈 2016年10月04日生效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2/2016號法律第18條 一、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