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制
外观
市制(或市用制)指的是中国民间市场上惯用的传统度量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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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法规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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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02月02日制定 1929年02月16日公布 1930年01月01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度量衡法第 2条 中华民国度量衡采用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并暂设辅制称曰市用制。 |
1929年02月02日制定 1929年02月16日公布 1930年01月01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度量衡法第11条 凡有关度量衡之事项,除私人买卖交易得暂行市用制外,均应用标准制。 |
1944年08月30日制定 1944年09月19日公布 1977年07月01日废止 1977年07月14日公布 |
中华民国 | 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第10条 实物验收工具,采用市制量器或衡器,采用量器者,以市石为计算单位,其尾数至合为止,合以下四舍五入,采用衡器者,以市担为计算单位,其尾数至两为止,两以下四舍五入,一省以内不得同时使用两种验收工具。 |
1947年02月20日制定 1947年03月12日公布 2004年01月09日废止 2004年01月20日公布 |
中华民国 | 盐政条例第8条 盐之收放,所用衡器,应以度量衡法之市用制为准。 |
1949年01月19日制定 1949年01月19日公布 |
中华民国 | 民国三十八年黄金短期公债条例第2条 本公债定额为黄金二百万市两,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二月一日及六月一日分两期发行,每期发行半数。 |
1951年10月05日制定 1951年10月16日公布 1989年12月12日废止 1989年12月27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反共抗俄战士授田条例第4条 每战士授予每年出产净燥稻谷二千市斤面积之田或与其同值产量面积之田地。但在边疆地区授田者,不在此限。 |
1959年06月25日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 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成十两为一斤;这一改革的时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决定。中医处方用药,为了防止计算差错,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计量单位,不予改革。 |
1977年5月27日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第3条第2款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
1981年7月14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四 12.暂时允许使用的市制单位列于表10,其它市制单位不准使用。一般不要将市制单位与国际单位制单位或任何其它单位构成组合单位。 |
1984年2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〇年,一九九〇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