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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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

語錄[編輯]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36年12月11日立法
1936年12月25日公佈
1986年11月21日廢止
中華民國 最低工資法第3條

  最低工資率,應就當地生活程度及各該工業工人情況,依左列標準定之:
  一、成年工以維持其本身及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
  二、童工工資不得低於成年工最低工資之半數。

1936年12月11日立法
1936年12月25日公佈
1986年11月21日廢止
中華民國 最低工資法第4條

  關係勞資雙方,不得以個人或團體資格,訂立少於最低工資率之契約或團體協約,少於最低工資率者,仍應依最低工資率給付。但團體協約經主管官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1994年07月05日通過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終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007年06月29日通過
2012年12月28日法律最終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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