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國歌就是一首被一个国家的政府正式承认为能代表该国家的官方乐曲。
[编辑] 語錄
[编辑] 歌詞
- 鞏金甌,
承天幬,
民物欣鳧藻,[......] - 三民主義,
吾黨所宗,[......] - 起來,饑寒交迫的奴隸,
起來,全世界受苦的人! - 英特納雄耐爾
就一定要實現。 - 我們萬眾一心,
冒著敵人的炮火前進! - 我们齐声欢呼:
前进吧,新加坡!
前进吧,新加坡!- 马来语原文:Semua kita berseru
Majulah Singapura
Majulah Singapura - 《前进吧,新加坡》(新加坡)
- 马来语原文:Semua kita berseru
[编辑] 法律法規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聞唱國歌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中華民國《違警罰法》歷次版本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爲國歌。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
- 九、 中共旗、歌、「國慶」、「國徽」之通稱。
在旗、歌、國慶、國徽加引號,其上加中共二字。
如:中共「國旗」、「國歌」、「國慶」、「國徽」。- 《中共黨政軍機關企業學術機構團體旗歌及人員職銜統一稱謂實施要點》,民國八十一年(1992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1)陸法字第五二七二號函
- 一、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又或對之不尊重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二、下列情況構成對國家象徵的不尊重:
(二)演奏國歌時蓄意不依歌譜或更改歌詞。-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5/1999號法律》第九條侮辱國家象徵罪,1999年12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