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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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錄[編輯]

祈禱不是要求,而是靈魂上的渴望。

甘地[編輯]

  • 無數的例子讓我深信,上帝終將拯救那些動機純正的人。
  • 祈禱不是要求,而是靈魂上的渴望。
  • 「我既生為一個印度人便「應當」信仰我們的印度教;既然我可以根據我們印度教的信仰決定我這種合乎你們基督的精神的革命方式,那我又何必改信你們的基督教呢?」[1]
  • 「在我看來,脫離宗教的政治是絕對骯髒的,避之唯恐不及。政治就是治國;國家福利應該成為具有宗教情懷的人,換言之,即神與真理的追求者所關心的東西。對我來說神與真理是同義詞,如果有人告訴我,有一個神是違背真理的神,戓懲罰人類的神,那麼我不會崇拜這樣的神。因此,在政治活動中我們也必須建立人間天堂。」[2]
    • 大吉嶺與基督教傳教士談話,1925年
  • 「在我的內心深處,我習慣於說,雖然神可能就是愛,歸根結柢,神是真理。……兩年前我又更進了一步,說真理就是神。……我發現最能接近真理的途徑就是愛。」[3]
    • 瑞士一次會議,1931年
  • 「我喜歡你們的這位基督,但我不喜歡你們的基督教徒。你們的基督教徒是那麼不像你們的這位基督。」
  • 「如果基督徒真正按照聖經裡找得到的基督的教導生活,所有的印度人今天都會成為基督徒」

聖經[編輯]

  • 在上帝我們的父親看來,潔淨而沒有污穢的崇拜,就是要關心照顧患難中的孤兒寡婦,並且不讓自己被世俗玷污。
    • 雅各書1:27
  • 你們偷竊、殺人、通姦、發假誓、獻祭給巴力神、跟隨自己根本不認識的神。 你們做了這些可憎的事之後,怎麼能來到我名下的聖殿,站在我面前說『我們一定會平安無事』呢?
    • 耶利米書7:9,10

池田大作[編輯]

  • 所謂宗教信仰,是鼓勵自己、振奮自己的至高精神力量。
  • 宗教是「為人而有」的,而人不是「為宗教」而存在的。
  • 世界宗教的任務在於實現和平。為社會做什麼,這種善的競爭,才是宗教應該走的道路。
  • 信仰是「勇氣」的焰火、「希望」的光芒、「不屈不撓」的精神。
  • 只有克服對差異的執著,宗教才能超越種族觀念,向世界宗教的大道飛翔。
  • 佛法是讓生命中無上的寶藏輝耀的「人本主義」軌道。
  • 救濟「不幸」的人是真實的宗教。能夠轉換「悲慘」二字為「幸福」二字的,是活的宗教。

其他[編輯]

  • 一個宗教信仰的考驗並不是接受的人是否有能力宣布自己的信仰;它的考驗是在乎它是否有能力去改變信徒日常生活的行為。
  • 沒有宗教對話就沒有宗教和平;沒有宗教和平就沒有世界和平。——孔漢思
  • 人類是唯一的動物,他愛護他的鄰居就如同愛護他自己一樣,但是如果對方的宗教神學有問題,他會割斷對方的喉嚨。—— 馬克·吐溫


  • 宗教上最深的誤解——認為壞人沒有宗教。
  • (神)並非孤立(於世界之外),人類以無窮的人性來領悟宇宙,因此沒有任何事物是不能歸於人性的。而這證明了宇宙的真理,事實上是人類的真理。——泰戈爾[5]
    • 1930年7月14日,愛因斯坦在位於柏林市郊的家中,迎接了印度詩人、哲學家泰戈爾,如是表示。泰戈爾稱:「我曾用科學事實來解釋這點——物質是由質子和電子組成,其中留有間隙;但物質也可以看作是兩者聯繫的固體。類似於人類是由個人所組成,但他們有各自的人際關係,而這賦予了個人集結為人類社會。整個宇宙就是以類似的方式將我們連結在一起,是個人的宇宙。我一直以來透過藝術文學和人的宗教意識,來追求這種思想。」[5]
  • 無論如何,天主教並非基督教,因它遺背了聖經,背經離道。你們千萬要小心它,因它就是聖經上所說的敵基督。——基督新教馬丁‧路德宗教革命後)
    • 註:此為新教據天主教從君士坦丁堡政府以每人兩個金幣吸引人加入天主教的歷史所定下的結論。當時君士坦丁堡人們為得金幣,無論信與否都加入了天主教,及後更加入了很多與聖經互相矛盾的教條。
  • 我不能理解我們為何閒著沒事要討論宗教。如果我們抱持科學家該有的誠實態度,那必須承認宗教混雜著虛假的斷言,沒有真實的基礎。上帝的概念不過是人類幻想的產物。對於那些暴露在自然力量下的原始人類,不難理解他們會將這些恐懼與害怕擬人化。然而如今我們已經瞭解了這麼多自然現象,我們不再需要如此看待自然萬物。我一直都不明白,假設一個全知全能的上帝對我們到底有什麼好處。這個假設導致了無數的問題,例如為何上帝容許苦難和不公正、富人對窮人的剝削利用以及各種他該為我們消弭的恐怖。如果宗教仍持續被教導,那絕不是因為這些思想說服了我們,而是因為有部分人士希望底下的人們保持沉默。比起吵鬧與不滿的群眾,那些沉默的大眾更容易統治,同時也更容易剝削。宗教正是一種鴉片,使民族麻痺而沉浸於一廂情願的夢想,忘卻了不公不義。也因此國家與教會一直是密切的聯盟。雙方都需要這種錯覺,一位好心的神將會(如果不在人世就會在天堂)獎勵那些不對抗不公義、毫無怨言默默完成工作的人們。這也是為何,把神視作一種幻想的這種想法總是被當作人類最大的罪過。——狄拉克[6]
    • 海森堡蒐集了的1927年索爾維會議中一群年輕學者的對話,內容是討論愛因斯坦普朗克對宗教的觀點。包立、海森堡與狄拉克皆參與其中。狄拉克批評了宗教上的政治意圖,而波耳則讚許了其光明面。對於其他的部分,狄拉克有如上的意見。
    • 海森堡對此接受各種意見。包立當時尚為一名天主教徒,從話題一開始便一直保持沉默,然而在被問及意見時他說道:「看來我們的好友狄拉克抱持一種信仰,而其指導原則是『上帝不存在,而狄拉克是祂的先知』。」所有人包括狄拉克都大笑了起來。[7]
  • 在十三歲那一年,我捨棄了猶太人的宗教觀。——《費曼手扎:不休止的鼓聲》,致利薇坦(TinaLevitan),1967年1月[8]
  • 回頭看看歷史中最糟糕的時刻,總是人們相信某些絕對信仰與絕對教條的時候。他們如此認真嚴肅看待那些內容,使得他們堅持世界上其他人都得要同意他們的看法。——丹茲講座系列演講「價值的不確定性」,1963年[8]
  • 宗教里的苦難既是現實苦難的表現,同時又是對這種現實苦難的抗議。宗教是被壓迫生靈的嘆息,是沒有人性世界中的人性,是沒有靈魂處境裡的靈魂。它是人民的鴉片。
    ——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
  • 宗教是人民的鴉片,──馬克思的這一句名言是馬克思主義在宗教問題上的全部世界觀的基石。馬克思主義始終認為現代所有的宗教和教會、各式各樣的宗教團體,都是資產階級反動派用來捍衛剝削制度、麻醉工人階級的機構。
    ——列寧《論工人政黨對宗教的態度》

法律法規法例[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787年09月17日通過 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6條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before mentioned, and the Members of the several State Legislatures, and all executive and judicial Officers, both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everal States, shall be boun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to support this Constitution; but no religious Test shall ever be required as a Qualification to any Office or public Trust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前述之參議員及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或誓願擁護本憲法;但合眾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標準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

1789年通過1791年生效 美國 美國權利法案第1條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1946年11月3日公布
1947年5月3日施行
日本 日本國憲法第20條
信敎の自由は、何人に對してもこれを保障する。いかなる宗敎團體も、國から特權を受け、又は政治上の權力を行使してはならない。何人も、宗敎上の行爲、祝典、儀式又は行事に參加することを强制されない。國及びその機關は、宗敎敎育その他いかなる宗敎的活動もしてはならない。
對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給予保障。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慶祝典禮、儀式或活動。國家及其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 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1976年12月28日制定
1991年9月5日被取代
阿爾巴尼亞 阿爾巴尼亞社會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
Shteti nuk njeh asnjë fe dhe përkrah e zhvillon propagandën ateiste për të rrënjosur te njerëzit botkuptimin materialist shkencor.
國家否認任何宗教,並支持無神論宣傳以鞏固人民群眾科學唯物主義世界觀。
1982年12月04日通過
1982年12月04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1982年12月04日通過
1982年12月04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1986年04月12日通過
1986年04月12日公布
1986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16條第3款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1990年04月04日通過
1990年04月04日公布
1997年07月01日施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4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1993年03月31日通過
1993年03月31日公佈
1999年12月20日實施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5條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2006年06月29日修訂
2006年09月0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 4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2006年12月29日修訂
2007年06月0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第3款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2004年11月30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 宗教事務條例第2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012年04月13日通過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68條

공민은 신앙의 자유를 가진다.이 권리는 종교건물을 짓거나 종교의식 같은것을 허용하는것으로 보장된다.종교를 외세를 끌어들이거나 국가사회질서를 해치는데 리용할수없다.
公民은 信仰의 自由를 가진다.이 權利는 宗敎建物을 짓거나 宗敎儀式 같은것을 許容하는것으로 保障된다.宗敎를 外勢를 끌어들이거나 國家社會秩序를 害치는데 利用할수없다.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這一權利以允許建設宗教設施、舉行宗教儀式等來保障。不得利用宗教引進外來勢力或破壞國家社會秩序。

參考文獻[編輯]

  1. 牟宗三講演:〈中國文化大動脈中的終極關心問題〉,《中國文化的省察》,台北:聯經,1983年,第130頁,ISBN 9570812001
  2. Tendulkar, Mahatma, 1961, Volume 2, pp 189.
  3. Tendulkar, Mahatma, 1961, Volume 3, pp 143~144.
  4. 【仁醫心路】台灣史上第一位博士:杜聰明. 2016-06-04. 
  5. 5.0 5.1 當愛因斯坦遇上泰戈爾. 2016-05-19. 
  6. Heisenberg 1971,第85–86頁
  7. Heisenberg 1971,第87頁
  8. 8.0 8.1 陽翎不肖生. 名人天才費曼:只有不太了解一個女人時你才會愛上她,因為你看不到她的缺點(喻研究熱情). 2018-05-16.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