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分离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政教分离原则,即宗教权力与国家统治权力的分割。

语录[编辑]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791年12月15日生效 美国 美国权利法案第1条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1919年08月11日立法 德国魏玛共和国 魏玛宪法第137条

Es besteht keine Staatskirche.
不立国教。

1946年11月03日公布
1947年05月03日施行
日本国 日本国宪法第20条

1....いかなる宗敎團體も、國から特權を受け、又は政治上の權力を行使してはならない。
3.國及びその機關は、宗敎敎育その他いかなる宗敎的活動もしてはならない。

1....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3.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1987年10月29日立法 大韩民国 大韩民国宪法第20条

②국교는 인정되지 아니하며, 종교와 정치는 분리된다.
②國敎는 인정되지 아니하며, 宗敎와 政治는 分離된다.
②不設國教。宗教與政治應予分離。

2004年11月30日公布
2017年08月26日修正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宗教事务条例第4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2012年04月13日立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68条

공민은 신앙의 자유를 가진다.이 권리는 종교건물을 짓거나 종교의식같은것을 허용하는것으로 보장된다.종교를 외세를 끌어들이거나 국가사회질서를 해치는데 리용할수없다.
公民은 信仰의 自由를 가진다.이 權利는 宗敎建物을 짓거나 宗敎儀式같은것을 許容하는것으로 保障된다.宗敎를 外勢를 끌어들이거나 國家社會秩序를 害치는데 利用할수없다.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权利以允许建设宗教设施、举行宗教仪式等来保障。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来势力或破坏国家社会秩序。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