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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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離原則,即宗教權力與國家統治權力的分割。

語錄[編輯]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791年12月15日生效 美國 美國權利法案第1條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1919年08月11日立法 德國魏瑪共和國 魏瑪憲法第137條

Es besteht keine Staatskirche.
不立國教。

1946年11月03日公布
1947年05月03日施行
日本國 日本國憲法第20條

1....いかなる宗敎團體も、國から特權を受け、又は政治上の權力を行使してはならない。
3.國及びその機關は、宗敎敎育その他いかなる宗敎的活動もしてはならない。

1....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
3.國家及其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

1987年10月29日立法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憲法第20條

②국교는 인정되지 아니하며, 종교와 정치는 분리된다.
②國敎는 인정되지 아니하며, 宗敎와 政治는 分離된다.
②不設國教。宗教與政治應予分離。

2004年11月30日公布
2017年08月26日修正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宗教事務條例第4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衝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2012年04月13日立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68條

공민은 신앙의 자유를 가진다.이 권리는 종교건물을 짓거나 종교의식같은것을 허용하는것으로 보장된다.종교를 외세를 끌어들이거나 국가사회질서를 해치는데 리용할수없다.
公民은 信仰의 自由를 가진다.이 權利는 宗敎建物을 짓거나 宗敎儀式같은것을 許容하는것으로 保障된다.宗敎를 外勢를 끌어들이거나 國家社會秩序를 害치는데 利用할수없다.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這一權利以允許建設宗教設施、舉行宗教儀式等來保障。不得利用宗教引進外來勢力或破壞國家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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