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未成年人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学或者法学的概念,即是还没有成年的人。法律上,未成年人即是未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当中包括婴儿、儿童及青少年。

语录

[编辑]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编辑]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86年04月12日通過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991年09月04日通過
2012年10月26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1991年09月04日通過
2012年10月26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1991年09月04日通過
2012年10月26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條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1999年06月28日通過
2012年10月26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條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4年12月30日制定
2015年01月14日公佈
中華民國(台灣) 民法第四編親屬第1091條(監護人之設置)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参见

[编辑]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您可以在维基词典中查找此语录条目的相关解释:



维基语录链接:名人名言 - 文学作品 - 谚语 - 电影/电视剧对白 - 游戏台词 - 主题 - 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