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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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個社會學或者法學的概念,即是還沒有成年的人。法律上,未成年人即是未滿法定成年年齡的人,當中包括嬰兒、兒童及青少年。

語錄[編輯]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86年04月12日通過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1991年09月04日通過
2012年10月26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1991年09月04日通過
2012年10月26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1991年09月04日通過
2012年10月26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1999年06月28日通過
2012年10月26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014年12月30日制定
2015年01月14日公佈
中華民國(台灣) 民法第四編親屬第1091條(監護人之設置)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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