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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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特質,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少数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及维護多数族群的利益。
語錄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人士、作品、摘錄 | 語錄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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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 26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
性別正向歧視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 6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
性別正向歧視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34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
性別正向歧視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47條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
地域正向歧視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
性別正向歧視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68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
族群正向歧視 |
1982年12月0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2款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
族群正向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