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

維基語錄,自由的名人名言錄

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特質,給予不同且較差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少數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及維護多數族群的利益。

語錄[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人士、作品、摘錄 語錄類型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 26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七、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性別正向歧視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 6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性別正向歧視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34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性別正向歧視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47條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地域正向歧視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性別正向歧視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68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族群正向歧視
1982年12月0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條第2款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族群正向歧視

來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