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歧视,是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特质,给予不同且较差的对待。歧视总是以某少数族群的利益为代价,提高及维护多数族群的利益。

语录[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人士、作品、摘录 语录类型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 26条

  国民大会以左列代表组织之:
  七、妇女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性别正向歧视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 64条

  立法院立法委员依左列规定选出之:
  妇女在第一项各款之名额,以法律定之。

性别正向歧视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134条

  各种选举,应规定妇女当选名额,其办法以法律定之。

性别正向歧视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147条

  中央为谋省与省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省,应酌予补助。
  省为谋县与县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县,应酌予补助。

地域正向歧视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156条

  国家为奠定民族生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性别正向歧视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168条

  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于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植。

族群正向歧视
1982年12月0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2款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族群正向歧视

来源[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