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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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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指在中国制定或施行过的宪法、宪法增修案、修正案或其他宪法性文件。

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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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国家宪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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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第一条通常被用来描述国家性质(即国体)。下表中粗体者为现行有效之条文。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08年8月27日 大清帝国 钦定宪法大纲 一、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1911年11月3日 大清帝国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1912年3月8日制定
1912年3月11日公布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1913年10月31日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1914年5月1日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约法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1923年10月10日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双十宪法)第一条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

1929年3月21日通过 中华民国 训政纲领第一条

  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1931年5月12日通过
1931年6月1日公布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1936年5月2日通过
1936年5月5日公布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第一条

  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1949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
  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1954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1975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8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历史上地方宪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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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中粗体者为现行有效之条文。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11年11月9日 大清帝国湖北省
中华民国湖北省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第一条

  中华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为境域,组织鄂州政府统治之。
  将来取得之土地,在鄂州域内者,同受鄂州政府之统治;若在他州域内者,亦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俟中华民国成立时,另定区划。

1911年11月 大清帝国贵州省
中华民国贵州省
贵州立法院拟定宪法大纲第一概要

  贵州国领土,以原有之十三府定之。

1912年1月24日 大清帝国江西省
中华民国江西省
江西省临时约法第一条

  中华江西省之人民,以江西固有之区域,组织军政府,统辖政务,以推翻满清,建设中华民国为目的。

1921年9月9日 中华民国浙江省 浙江省宪法第一条

  浙江省为中华民国之一自治省。

1921年12月19日 中华民国广东省 广东省宪法草案第一条

  广东省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

1922年1月1日 中华民国湖南省 湖南省宪法第一条

  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

1922年7月21日 中华民国云南省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第一条

  云南省实为自治,以期造成联省国家,改组省政府。

1923年3月10日 中华民国四川省 四川省宪法草案第一条

  四川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

1925年1月13日 中华民国福建省 福建省宪法第一条

  福建省为中华民国之一自治省。

1931年11月7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

  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馀,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
  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1934年1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馀,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
  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1990年4月4日通过公布
1997年7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993年3月31日通过公布
1999年12月20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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