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
中國憲法指在中國制定或施行過的憲法、憲法增修案、修正案或其他憲法性文件。
摘錄
[編輯]中國歷史上國家憲法第一條
[編輯]憲法的第一條通常被用來描述國家性質(即國體)。下表中粗體者為現行有效之條文。
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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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8月27日 | 大清帝國 | 欽定憲法大綱 一、 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
1911年11月3日 | 大清帝國 |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第一條 大清帝國皇統萬世不易。 |
1912年3月8日制定 1912年3月11日公布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
1913年10月31日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第一條 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
1914年5月1日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約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
1923年10月10日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雙十憲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
1929年3月21日通過 | 中華民國 | 訓政綱領第一條 中華民國於訓政時期開始,由中國國民黨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 |
1931年5月12日通過 1931年6月1日公布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領土爲各省及蒙古西藏。 |
1936年5月2日通過 1936年5月5日公布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一條 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
1949年9月2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 |
1954年9月20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
1975年1月1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
1978年3月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
1982年12月4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
2018年3月1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
中國歷史上地方憲法第一條
[編輯]下表中粗體者為現行有效之條文。
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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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11月9日 | 大清帝國湖北省 中華民國湖北省 |
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第一條 中華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為境域,組織鄂州政府統治之。 |
1911年11月 | 大清帝國貴州省 中華民國貴州省 |
貴州立法院擬定憲法大綱第一概要 貴州國領土,以原有之十三府定之。 |
1912年1月24日 | 大清帝國江西省 中華民國江西省 |
江西省臨時約法第一條 中華江西省之人民,以江西固有之區域,組織軍政府,統轄政務,以推翻滿清,建設中華民國為目的。 |
1921年9月9日 | 中華民國浙江省 | 浙江省憲法第一條 浙江省為中華民國之一自治省。 |
1921年12月19日 | 中華民國廣東省 | 廣東省憲法草案第一條 廣東省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 |
1922年1月1日 | 中華民國湖南省 | 湖南省憲法第一條 湖南,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 |
1922年7月21日 | 中華民國雲南省 | 雲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第一條 雲南省實為自治,以期造成聯省國家,改組省政府。 |
1923年3月10日 | 中華民國四川省 | 四川省憲法草案第一條 四川為中華民國之自治省。 |
1925年1月13日 | 中華民國福建省 | 福建省憲法第一條 福建省為中華民國之一自治省。 |
1931年11月7日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一、 中國(華)蘇維埃共和國家根本法(憲法)的任務,在於保證蘇維埃區域工農民主專政的政權和達到它在全中國的勝利。 |
1934年1月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一、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基本法(憲法)的任務,在於保證蘇維埃區域工農民主專政的政權和達到他在全中國的勝利。 |
1990年4月4日通過公布 1997年7月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
1993年3月31日通過公布 1999年12月20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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