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自由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集会自由指可以自由组织集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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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普选,没有出版、言论、集会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意见交锋,全部公共机构的生命就要逐渐灭绝,各自沦为滑稽的戏仿。官僚从中兴起,成为唯一的决定性因素。——罗莎·卢森堡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目、摘录
1791年12月15日增补 美国 美国权利法案第1条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1889年02月11日制定 日本帝国 日本帝国宪法第29条

日本臣民ハ法律ノ範圍內ニ於テ言論著作印行集會及結社ノ自由ヲ有ス
日本臣民,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1908年08月27日颁布 中国(清朝) 钦定宪法大纲附则之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1934年01月公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0条

  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力,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

1946年11月03日制定 日本国 日本国宪法第21条

1.集會、結社及び言論、出版その他一切の表現の自由は、これを保障する。
2.檢閱は、これをしてはならない。通信の祕密は、これを侵してはならない。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生效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14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1978年03月05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2018年03月11日法律最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987年10月29日立法 大韩民国 大韩民国宪法第21条

①모든 국민은 언론·출판의 자유와 집회·결사의 자유를 가진다.
②언론·출판에 대한 허가나 검열과 집회·결사에 대한 허가는 인정되지 아니한다.

①모든 國民은 言論·出版의 自由와 集會·結社의 自由를 가진다.
②言論·出版에 대한 許可나 檢閱과 集會·結社에 대한 許可는 인정되지 아니한다.

①全体国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
②言论、出版不受审批和检查,集会、结社不受审批。

1989年10月31日通过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终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4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002年06月04日修正条文
2002年06月26日公布
2002年06月28日生效
中华民国(台湾) 集会游行法第1条

  为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2012年04月13日立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67条

공민은 언론, 출판, 집회, 시위와 결사의 자유를 가진다.
국가는 민주주의적 정당, 사회단체의 자유로운 활동조건을 보장한다.

公民은 言論, 出版, 集會, 示威와 結社의 自由를 가진다.
國家는 民主主義的 政黨, 社會團體의 自由로운 活動條件을 保障한다.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
国家提供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的条件。

2014年03月21日解释 中华民国(台湾) 司法院释字第718号解释理由书

  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有集会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体行动之方式和平表达意见,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对话,以形成或改变公共意见,并影响、监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系本于主权在民理念,为实施民主政治以促进思辩、尊重差异,实现宪法兼容并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权。为保障该项自由,国家除应提供适当集会场所,采取有效保护集会之安全措施外,并应在法律规定与制度设计上使参与集会、游行者在毫无恐惧的情况下行使集会自由(本院释字第四四五号解释参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会自由,须遵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方符合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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