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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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在香港以外常简称初中;在台湾名为国民中学,简称国中,是中等教育的阶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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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例[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32年11月12日制定
1932年12月24日公布
1979年04月20日废止
1979年05月02日公布
中华民国 中学法第2条

  中学分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修业年限各三年。
  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得混合设立之。

1979年05月08日制定
1979年05月23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国民教育法第3条第1项 国民教育分为二阶段:前六年为国民小学教育;后三年为国民中学教育。
2002年11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二(5) “XX国小”、“XX国中”,应称“XX小学”、“XX中学”。
2011年11月15日增订
2011年11月30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强迫入学条例第8条之1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发现学生有未经请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课达三天以上,或转学生未向转入学校报到者,应通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并辅导其复学;其通报及复学辅导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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