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中學
外觀
初級中學,在香港以外常簡稱初中;在臺灣名為國民中學,簡稱國中,是中等教育的階段之一。
語錄
[編輯]法律法規法例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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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11月12日制定 1932年12月24日公布 1979年04月20日廢止 1979年05月02日公布 |
中華民國 | 中學法第2條 中學分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修業年限各三年。 |
1979年05月08日制定 1979年05月23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國民教育法第3條第1項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
2002年11月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二(5) 「XX國小」、「XX國中」,應稱「XX小學」、「XX中學」。 |
2011年11月15日增訂 2011年11月30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強迫入學條例第8條之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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