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夺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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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夺公权,为中华民国刑法从刑之一。

语录[编辑]

以下法律名称,依照中华民国正体字笔画渐增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罪犯减刑条例[编辑]

(民国77年(1988年)4月16日制定,4月20日公布,4月22日施行)

第十三条 (褫夺公权之减刑标准)

  依本条例应减刑之罪,其褫夺公权,比照主刑减刑标准审酌之;其审酌后之期间,不得少于一年。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编辑]

(民国96年(2007年)6月15日制定,7月4日公布,7月16日施行)

第十四条 (褫夺公权之减刑标准)

  依本条例应减刑之罪,经宣告褫夺公权逾一年者,其褫夺公权,比照主刑减刑标准定之,其期间不得少于一年。

中华民国八十年罪犯减刑条例[编辑]

(民国79年(1990年)12月28日制定,12月29日公布,民国80年(199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褫夺公权之减刑标准)

  依本条例应减刑之罪,其褫夺公权,比照主刑减刑标准定之;其期间不得少于一年。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罪犯减刑条例[编辑]

(民国64年(1975年)5月30日制定,6月5日公布,7月14日施行)

第十二条 (褫夺公权之减轻)

  依本条例应减刑之罪,其褫夺公权,比照主刑减刑标准审酌之;其审酌后之期间,不得少于一年。

中华民国六十年罪犯减刑条例[编辑]

(民国60年(1971年)8月27日制定,9月7日公布,10月10日施行)

第五条 (褫夺公权之减轻标准)

  应减刑之罪,其褫夺公权,比照主刑减刑标准审酌之。

中华民国刑法[编辑]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编辑]

(民国23年(1934年)10月31日制定,民国24年(1935年)1月1日公布,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从刑之种类)

  从刑之种类如下:
  一、褫夺公权。
  ……

第三十六条 (褫夺公权之内容)

  褫夺公权者,褫夺左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三、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

第三十七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褫夺公权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褫夺公权,于裁判时并宣告之。
  依第一项宣告褫夺公权者,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依第二项宣告褫夺公权者,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算。

第五十一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

  数罪并罚,分别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应执行者:
  ……
  八、宣告多数褫夺公权者,仅就其中最长期间执行之。
  ……

民国94年[编辑]

(民国94年(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民国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褫夺公权之内容)

  褫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第三十七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夺公权。
  褫夺公权,于裁判时并宣告之。
  褫夺公权之宣告,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依第二项宣告褫夺公权者,其期间自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时宣告缓刑者,其期间自裁判确定时起算之。

第五十一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

  数罪并罚,分别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应执行者:
  ……
  八、宣告多数褫夺公权者,仅就其中最长期间执行之。
  ……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编辑]

(民国24年(1935年)3月15日制定,4月1日公布,7月1日施行)

第二条 (褫夺公权从新主义)

  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适用旧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时,其褫夺公权所褫夺之资格,应依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公务人员考试法[编辑]

民国75年[编辑]

(民国75年(1986年)1月10日制定,1月24日公布)

第六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本法之考试。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民国90年[编辑]

(民国84年(1995年)12月26日全文修正,民国85年(1996年)1月17日公布;民国90年(2001年)12月6日全文修正,12月26日公布)

第七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本法之考试。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民国99年[编辑]

(民国99年(2010年)1月7日修正,1月27日公布,民国98年(2009年)11月23日施行)

第七条 (应考资格之限制)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本法之考试。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

公务人员退休法[编辑]

民国48年[编辑]

(民国48年(1959年)10月23日全文修正,11月2日公布)

第十一条 (退休金领受权丧失之原因)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领受退休金之权利:
  ……
  二、褫夺公权终身者。
  ……

第十二条 (停止领受退休金权利之原因)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领受退休金之权利,至其原因消灭时恢复: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民国99年[编辑]

(民国99年(2010年)7月13日全文修正,8月4日公布,民国100年(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丧失申请退休、资遗之权利)

  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申请办理退休、资遣之权利:
  一、褫夺公权终身。
  ……

第二十三条 (停止领受退休金、抚慰金之事由)

  择领或兼领月退休金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领受月退休金之权利,至其原因消灭时恢复: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

第二十四条 (丧失领受月退休金之事由)

  择领或兼领月退休金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领受月退休金之权利:
  ……
  二、褫夺公权终身。
  ……

第二十五条 (遗族丧失或停止受领抚恤金之规定)

  支领或兼领月退休金人员死亡时,其遗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抚慰金:
  一、褫夺公权终身。
  ……

公务人员抚恤法[编辑]

民国60年[编辑]

(民国60年(1971年)6月4日全文修正、公布)

第十条 (抚恤金领受权丧失之原因)

  遗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褫夺公权终身者。
  ……

第十一条 (停止抚恤金领受权之原因)

  公务人员遗族经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停止其领受抚恤金之权利,至其原因消灭时恢复。

民国99年[编辑]

(民国99年(2010年)7月13日全文修正,7月28日公布,民国100年(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条 (抚恤金领受权丧失之原因)

  公务人员死亡时,其遗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领抚恤金:
  一、褫夺公权终身。
  ……

第十一条 (停止抚恤金领受权之原因)

  公务人员遗族经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停止其领受抚恤金之权利,至其原因消灭时恢复。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废止)[编辑]

民国56年[编辑]

(民国56年(1967年)5月26日制定,6月8日公布,民国57年(1968年)1月15日施行)

第十四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分类职位公务人员:
  ……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五、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

民国58年[编辑]

(民国58年(1969年)8月8日全文修正,8月25日公布)

第十九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分类职位公务人员:
  ……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五、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
(民国76年(1987年)1月9日废止,1月14日公布)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废止)[编辑]

(民国56年(1967年)5月23日制定,6月8日公布,民国57年(1968年)1月15日施行)

第七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本法之考试。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一、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二、曾服公务有侵占公有财物或收受贿赂行为,经判决确定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五、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者。
(民国75年(1986年)1月10日废止,1月24日公布)

少年事件处理法[编辑]

民国51年[编辑]

(民国51年(1962年)1月19日制定,1月31日公布)

第七十二条

  对于少年不得宣告褫夺公权。
  ……

民国60年民国86年[编辑]

(民国60年(1971年)4月30日全文修正,5月14日公布,7月1日施行;民国86年(1997年)10月2日全文修正,10月29日公布)

第七十八条

  对于少年不得宣告褫夺公权。

民国89年[编辑]

(民国89年(2005年)1月14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第七十八条 (宣告褫夺公权之禁止)

  对于少年不得宣告褫夺公权及强制工作。
  ……

出版法(废止)[编辑]

民国19年民国24年[编辑]

(民国19年(1930年)11月29日修正,12月16日公布;民国24年(1935年)7月10日全文修正、公布)

第十条

  左列各款之人不得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人或编辑人:
  ……
  二、禁治产者。
  ……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民国25年立法26年公布[编辑]

(民国25年(1936年)11月27日修正,民国26年(1937年)7月8日公布)
  第十三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人或编辑人。
  ……
  二、禁治产者。
  ……
  四、褫夺公权者。

民国41年民国47年[编辑]

(民国41年(1952年)3月25日全文修正,4月9日公布;民国47年(1958年)6月20日全文修正,6月28日公布)

第十一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人或编辑人。
  ……
  二、禁治产者。
  ……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民国88年(1999年)1月12日废止,1月25日公布)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编辑]

民国75年[编辑]

(民国75年(1986年)1月3日制定,1月24日公布)

第十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民国88年[编辑]

(民国88年(1999年)12月7日全文修正,12月29日公布,民国90年(200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
  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民国99年1月[编辑]

(民国99年(2010年)1月7日修正,1月27日公布,民国98年(2009年)11月23日施行)

第八条 (应考资格之限制)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得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
  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

赦免法[编辑]

(民国42年(1953年)2月20日制定,3月7日公布)

第五条 (复权之效力)

  受褫夺公权宣告之人经复权者,回复其所褫夺之公权。

农会法[编辑]

民国63年[编辑]

(民国63年(1974年)5月31日修正,6月12日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之消极资格)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农会会员: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

民国98年[编辑]

(民国98年(2009年)5月5日修正,5月27日公布,11月23日施行)

第十六条 (会员之消极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为农会会员: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三、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
  ……

渔会法[编辑]

民国18年[编辑]

(民国18年(1929年)10月26日修正,11月11日公布,民国19年(1930年)7月1日施行)

第六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不得为发起人或会员: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民国37年[编辑]

(民国37年(1948年)12月7日全文修正,12月30日公布)

第十六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渔会会员:
  一、褫夺公权者。
  ……

民国64年[编辑]

(民国64年(1975年)11月28日全文修正,12月13日公布)

第十七条 (会员之消极资格)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渔会会员: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

民国98年[编辑]

(民国98年(2009年)5月5日修正,5月27日公布,11月23日施行)

第十七条 (会员之消极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为渔会会员: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
  三、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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