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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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為中華民國刑法從刑之一。

語錄[编辑]

以下法律名稱,依照中華民國正體字筆畫漸增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编辑]

(民國77年(1988年)4月16日制定,4月20日公布,4月22日施行)

第十三條 (褫奪公權之減刑標準)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其審酌後之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编辑]

(民國96年(2007年)6月15日制定,7月4日公布,7月16日施行)

第十四條 (褫奪公權之減刑標準)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编辑]

(民國79年(1990年)12月28日制定,12月29日公布,民國80年(199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五條 (褫奪公權之減刑標準)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编辑]

(民國64年(1975年)5月30日制定,6月5日公布,7月14日施行)

第十二條 (褫奪公權之減輕)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其審酌後之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编辑]

(民國60年(1971年)8月27日制定,9月7日公布,10月10日施行)

第五條 (褫奪公權之減輕標準)

  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

中華民國刑法[编辑]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编辑]

(民國23年(1934年)10月31日制定,民國24年(1935年)1月1日公布,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 (從刑之種類)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民國94年[编辑]

(民國94年(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三十七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第五十一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编辑]

(民國24年(1935年)3月15日制定,4月1日公布,7月1日施行)

第二條 (褫奪公權從新主義)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適用舊刑法、刑律或其他法令時,其褫奪公權所褫奪之資格,應依刑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编辑]

民國75年[编辑]

(民國75年(1986年)1月10日制定,1月24日公布)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民國84年立法85年公布民國90年[编辑]

(民國84年(1995年)12月26日全文修正,民國85年(1996年)1月17日公布;民國90年(2001年)12月6日全文修正,12月26日公布)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民國99年[编辑]

(民國99年(2010年)1月7日修正,1月27日公布,民國98年(2009年)11月23日施行)

第七條 (應考資格之限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公務人員退休法[编辑]

民國48年[编辑]

(民國48年(1959年)10月23日全文修正,11月2日公布)

第十一條 (退休金領受權喪失之原因)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

第十二條 (停止領受退休金權利之原因)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民國99年[编辑]

(民國99年(2010年)7月13日全文修正,8月4日公布,民國100年(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 (喪失申請退休、資遺之權利)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申請辦理退休、資遣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

第二十三條 (停止領受退休金、撫慰金之事由)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第二十四條 (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事由)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
  二、褫奪公權終身。
  ……

第二十五條 (遺族喪失或停止受領撫卹金之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撫慰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

公務人員撫卹法[编辑]

民國60年[编辑]

(民國60年(1971年)6月4日全文修正、公布)

第十條 (撫卹金領受權喪失之原因)

  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

第十一條 (停止撫卹金領受權之原因)

  公務人員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民國99年[编辑]

(民國99年(2010年)7月13日全文修正,7月28日公布,民國100年(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條 (撫卹金領受權喪失之原因)

  公務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撫卹金:
  一、褫奪公權終身。
  ……

第十一條 (停止撫卹金領受權之原因)

  公務人員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廢止)[编辑]

民國56年[编辑]

(民國56年(1967年)5月26日制定,6月8日公布,民國57年(1968年)1月15日施行)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分類職位公務人員:
  ……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民國58年[编辑]

(民國58年(1969年)8月8日全文修正,8月25日公布)

第十九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分類職位公務人員:
  ……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民國76年(1987年)1月9日廢止,1月14日公布)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廢止)[编辑]

(民國56年(1967年)5月23日制定,6月8日公布,民國57年(1968年)1月15日施行)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民國75年(1986年)1月10日廢止,1月24日公布)

少年事件處理法[编辑]

民國51年[编辑]

(民國51年(1962年)1月19日制定,1月31日公布)

第七十二條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

民國60年民國86年[编辑]

(民國60年(1971年)4月30日全文修正,5月14日公布,7月1日施行;民國86年(1997年)10月2日全文修正,10月29日公布)

第七十八條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民國89年[编辑]

(民國89年(2005年)1月14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第七十八條 (宣告褫奪公權之禁止)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
  ……

出版法(廢止)[编辑]

民國19年民國24年[编辑]

(民國19年(1930年)11月29日修正,12月16日公布;民國24年(1935年)7月10日全文修正、公布)

第十條

  左列各款之人不得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或編輯人:
  ……
  二、禁治產者。
  ……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民國25年立法26年公布[编辑]

(民國25年(1936年)11月27日修正,民國26年(1937年)7月8日公布)
  第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或編輯人。
  ……
  二、禁治產者。
  ……
  四、褫奪公權者。

民國41年民國47年[编辑]

(民國41年(1952年)3月25日全文修正,4月9日公布;民國47年(1958年)6月20日全文修正,6月28日公布)

第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或編輯人。
  ……
  二、禁治產者。
  ……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民國88年(1999年)1月12日廢止,1月25日公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编辑]

民國75年[编辑]

(民國75年(1986年)1月3日制定,1月24日公布)

第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民國88年[编辑]

(民國88年(1999年)12月7日全文修正,12月29日公布,民國90年(200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民國99年1月[编辑]

(民國99年(2010年)1月7日修正,1月27日公布,民國98年(2009年)11月23日施行)

第八條 (應考資格之限制)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赦免法[编辑]

(民國42年(1953年)2月20日制定,3月7日公布)

第五條 (復權之效力)

  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褫奪之公權。

農會法[编辑]

民國63年[编辑]

(民國63年(1974年)5月31日修正,6月12日公布)

第十六條 (會員之消極資格)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民國98年[编辑]

(民國98年(2009年)5月5日修正,5月27日公布,11月23日施行)

第十六條 (會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

漁會法[编辑]

民國18年[编辑]

(民國18年(1929年)10月26日修正,11月11日公布,民國19年(1930年)7月1日施行)

第六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不得為發起人或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民國37年[编辑]

(民國37年(1948年)12月7日全文修正,12月30日公布)

第十六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者。
  ……

民國64年[编辑]

(民國64年(1975年)11月28日全文修正,12月13日公布)

第十七條 (會員之消極資格)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

民國98年[编辑]

(民國98年(2009年)5月5日修正,5月27日公布,11月23日施行)

第十七條 (會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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