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包括: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語錄
[编辑]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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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03月18日通過 2015年12月27日法律最終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0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
2003年01月07日立法 2003年02月06日公佈 |
中華民國(台灣) | 家庭教育法第14條 (婚前家庭教育課程)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 |
2006年12月22日施行 | 日本國 | 日本國教育基本法第10條 (家庭教育) 父母その他の保護者は、子の教育について第一義的責任を有するものであって、生活のために必要な習慣を身に付けさせるとともに、自立心を育成し、心身の調和のとれた発達を図るよう努めるものとする。 |
2011年12月09日修正條文 2011年12月28日公佈 |
中華民國(台灣) | 家庭教育法第14條 (家庭教育課程)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
2014年05月30日修正條文 2014年06月18日公佈 |
中華民國(台灣) | 家庭教育法第14條 (家庭教育課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