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語言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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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语言,經由國家、政府或其他具有管轄權的組織所認定具備法定地位的語言。
語錄
[编辑]宪法法律法規法令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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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訂定發布2003年發布廢止 | 中華民國(臺灣)[註 1] | 國語推行辦法第1條 為普遍推行國語及注音識字運動,特訂定國語推行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
1989年12月8日修正全文 1989年12月22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法院組織法第97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
1994年05月13日 | 澳門 | 第30/GM/94號批示 中、葡文均為公共行政之官方語言,而且根據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之規定,中、葡文將於一九九九年以後繼續維持其官方地位。 |
2000年3月31日制定 2000年4月19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6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
2000年10月31日通过 2000年10月31日公布 2001年01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2004年12月版本 | 烏克蘭 | 烏克蘭憲法第10條 Державною мовою в Україні є українська мова. |
注釋
[编辑]- ↑ 在中華民國,國語是指由中華民國政府規範與管理的官方標準漢語,主要以北京官話為標準,文字則使用正體中文,一般通稱為國語、國文。
参考文献
[编辑]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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