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語言
外觀
官方語言,經由國家、政府或其他具有管轄權的組織所認定具備法定地位的語言。
語錄
[編輯]憲法法律法規法令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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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訂定發佈2003年發佈廢止 | 中華民國(臺灣)[註 1] | 國語推行辦法第1條 為普遍推行國語及注音識字運動,特訂定國語推行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
1989年12月8日修正全文 1989年12月22日公佈 |
中華民國(臺灣) | 法院組織法第97條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 |
1994年05月13日 | 澳門 | 第30/GM/94號批示 中、葡文均為公共行政之官方語言,而且根據將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條之規定,中、葡文將於一九九九年以後繼續維持其官方地位。 |
2000年3月31日制定 2000年4月19日公佈 |
中華民國(臺灣) |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6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
2000年10月31日通過 2000年10月31日公佈 2001年01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2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
2004年12月版本 | 烏克蘭 | 烏克蘭憲法第10條 Державною мовою в Україні є українська мова. |
註釋
[編輯]- ↑ 在中華民國,國語是指由中華民國政府規範與管理的官方標準漢語,主要以北京官話為標準,文字則使用繁體中文,一般通稱為國語、國文。
參考文獻
[編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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