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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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语言,经由国家政府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组织所认定具备法定地位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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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法规法令[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73年订定发布2003年发布废止 中华民国(台湾)[注 1] 国语推行办法第1条 为普遍推行国语及注音识字运动,特订定国语推行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1989年12月8日修正全文
1989年12月22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法院组织法第97条 法院为审判时,应用国语。
1994年05月13日 澳门 第30/GM/94号批示 中、葡文均为公共行政之官方语言,而且根据将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之规定,中、葡文将于一九九九年以后继续维持其官方地位。
2000年3月31日制定
2000年4月19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大众运输工具播音语言平等保障法第6条 大众运输工具除国语外,另应以闽南语、客家语播音。其他原住民语言之播音,由主管机关视当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马祖地区应加播闽北(福州)语。
2000年10月31日通过
2000年10月31日公布
2001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2004年12月版本 乌克兰 乌克兰宪法第10条

Державною мовою в Україні є українська мова.
乌克兰全国官方语言为乌克兰语。

注释[编辑]

  1. 中华民国国语是指由中华民国政府规范与管理的官方标准汉语,主要以北京官话为标准,文字则使用繁体中文,一般通称为国语、国文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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