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语言
外观
官方语言,经由国家、政府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组织所认定具备法定地位的语言。
语录
[编辑]宪法法律法规法令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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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订定发布2003年发布废止 | 中华民国(台湾)[注 1] | 国语推行办法第1条 为普遍推行国语及注音识字运动,特订定国语推行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
1989年12月8日修正全文 1989年12月22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法院组织法第97条 法院为审判时,应用国语。 |
1994年05月13日 | 澳门 | 第30/GM/94号批示 中、葡文均为公共行政之官方语言,而且根据将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之规定,中、葡文将于一九九九年以后继续维持其官方地位。 |
2000年3月31日制定 2000年4月19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大众运输工具播音语言平等保障法第6条 大众运输工具除国语外,另应以闽南语、客家语播音。其他原住民语言之播音,由主管机关视当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马祖地区应加播闽北(福州)语。 |
2000年10月31日通过 2000年10月31日公布 2001年01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2004年12月版本 | 乌克兰 | 乌克兰宪法第10条 Державною мовою в Україні є українська мова. |
注释
[编辑]- ↑ 在中华民国,国语是指由中华民国政府规范与管理的官方标准汉语,主要以北京官话为标准,文字则使用正体中文,一般通称为国语、国文。
参考文献
[编辑]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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