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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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通常指没有战争或没有其它敌视暴力行为的狀態,也用来形容的不激动或安静。

語錄[编辑]

日期 地點 人士、作品、摘錄 語錄類型
1783年09月11日 美國 本傑明·富蘭克林致Josiah Quincy書信

There never was a good war or a bad peace.
從來就不存在好的戰爭,也不存在壞的和平。

名人名言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37條第1項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法律法規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法律法規
1955年04月 印度尼西亚万隆 周恩来于万隆会议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名人名言
1955年04月18~24日 印度尼西亚万隆 万隆会议十项原则:

(1)尊重基本人权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2)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3)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和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4)不干预或不干涉他国内政;

(5)尊重每一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地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6)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

(7)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8)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例如谈判、调停、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方法,以及有关方面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来解决一切国际争端;

(9)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10)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法律条文
1995年03月23日制定
1995年04月07日公布
中華民國(臺灣)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 4條第2項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不放假。 法律法規
1997年09月25日修正
1997年10月04日公布
中華民國(臺灣)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 4條第2項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法律法規
2013年04月30日修正
2013年05月22日公布
中華民國(臺灣)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11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法律法規

持久和平的实现方式[编辑]

  • 我現在研究的項目,實際上是如何摸索探求世界持久和平的理論。
    ——程開甲(核物理学家、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级文职干部)[1]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