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
外觀
和平通常指沒有戰爭或沒有其它敵視暴力行為的狀態,也用來形容人的不激動或安靜。
語錄
[編輯]日期 | 地點 | 人士、作品、摘錄 | 語錄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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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年09月11日 | 美國 | 本傑明·富蘭克林致Josiah Quincy書信 There never was a good war or a bad peace. |
名人名言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37條第1項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 法律法規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佈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 法律法規 |
1955年04月 | 印度尼西亞萬隆 | 周恩來於萬隆會議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 名人名言 |
1955年04月18~24日 | 印度尼西亞萬隆 | 萬隆會議十項原則:
(1)尊重基本人權及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2)尊重一切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3)承認一切種族的平等和一切大小國家的平等; (4)不干預或不干涉他國內政; (5)尊重每一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單獨地或集體地進行自衛的權利; (6)不使用集體防禦的安排來為任何一個大國的特殊利益服務,任何國家不對其他國家施加壓力; (7)不以侵略行為或侵略威脅、或使用武力來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8)按照聯合國憲章通過例如談判、調停、仲裁或司法解決等和平方法,以及有關方面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來解決一切國際爭端; (9)促進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10)尊重正義和國際義務。 |
法律條文 |
1995年03月23日制定 1995年04月07日公佈 |
中華民國(臺灣)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 4條第2項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不放假。 | 法律法規 |
1997年09月25日修正 1997年10月04日公佈 |
中華民國(臺灣)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 4條第2項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 法律法規 |
2013年04月30日修正 2013年05月22日公佈 |
中華民國(臺灣)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11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
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