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
外观
和平通常指没有战争或没有其它敌视暴力行为的状态,也用来形容人的不激动或安静。
语录
[编辑]日期 | 地点 | 人士、作品、摘录 | 语录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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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年09月11日 | 美国 | 本杰明·富兰克林致Josiah Quincy书信 There never was a good war or a bad peace. |
名人名言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137条第1项 中华民国之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 | 法律法规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141条 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 法律法规 |
1955年04月 | 印度尼西亚万隆 | 周恩来于万隆会议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名人名言 |
1955年04月18~24日 | 印度尼西亚万隆 | 万隆会议十项原则:
(1)尊重基本人权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2)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3)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和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4)不干预或不干涉他国内政; (5)尊重每一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地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6)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 (7)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8)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例如谈判、调停、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方法,以及有关方面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来解决一切国际争端; (9)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10)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
法律条文 |
1995年03月23日制定 1995年04月07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第 4条第2项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为“和平纪念日”,为国定纪念日,不放假。 | 法律法规 |
1997年09月25日修正 1997年10月04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第 4条第2项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为“和平纪念日”,为国定纪念日,应予放假。 | 法律法规 |
2013年04月30日修正 2013年05月22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第11条 纪念基金会之基金为下列各款之用途: |
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