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結束生命,或使他人受嚴重傷害後死亡。其中,殺害尊親屬罪係指行為人將其尊親屬殺害之犯罪。
語錄
[编辑]- 不可杀人(“謀殺”)。
- ——《希伯来圣经·出埃及记》20:13
- 可是,你们谁也不该因为杀人(“謀殺”)、偷窃、作恶、好管闲事而受苦。
- ——《新约圣经·彼得前书》4:15
法律法規法例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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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 犯左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 63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1935年03月15日制定 1935年04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5條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註 1] |
1953年09月18日制定 1953年10月03日施行 |
韓國 | 刑法第250條
① 사람을 살해한 자는 사형, 무기 또는 5년 이상의 징역에 처한다. |
1953年09月18日制定 1953年10月03日施行 |
韓國 | 刑法第254條 전4조의 미수범은 처벌한다. |
1995年12月29日一部改正 | 韓國 | 刑法第250條 ② 자기 또는 배우자의 직계존속을 살해한 자는 사형, 무기 또는 7년 이상의 징역에 처한다. <개정 1995.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