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
谋杀是一项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结束生命,或使他人受严重伤害后死亡。其中,杀害尊亲属罪系指行为人将其尊亲属杀害之犯罪。
语录
[编辑]- 不可杀人(“谋杀”)。
- ——《希伯来圣经·出埃及记》20:13
- 可是,你们谁也不该因为杀人(“谋杀”)、偷窃、作恶、好管闲事而受苦。
- ——《新约圣经·彼得前书》4:15
法律法规法例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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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刑法第61条 犯左列各罪之一,情节轻微,显可悯恕,认为依第五十九条规定减轻其刑仍嫌过重者,得免除其刑: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刑法第 63条 未满十八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刑法第271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刑法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1935年03月15日制定 1935年04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第5条 刑法施行前,未满十八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经裁判确定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应报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请司法院提请国民政府减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情形者,不在此限。[注 1] |
1953年09月18日制定 1953年10月03日施行 |
韩国 | 刑法第250条
① 사람을 살해한 자는 사형, 무기 또는 5년 이상의 징역에 처한다. |
1953年09月18日制定 1953年10月03日施行 |
韩国 | 刑法第254条 전4조의 미수범은 처벌한다. |
1995年12月29日一部改正 | 韩国 | 刑法第250条 ② 자기 또는 배우자의 직계존속을 살해한 자는 사형, 무기 또는 7년 이상의 징역에 처한다. <개정 1995.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