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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

維基語錄,自由的名人名言錄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結束生命,或使他人受嚴重傷害後死亡。其中,殺害尊親屬罪係指行為人將其尊親屬殺害之犯罪。

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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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殺人(「謀殺」)。
    ——《希伯來聖經·出埃及記》20:13
  • 可是,你們誰也不該因為殺人(「謀殺」)、偷竊、作惡、好管閒事而受苦。
    ——《新約聖經·彼得前書》4:15

法律法規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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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

  犯左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 63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未滿十八歲人犯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2005年1月7日刪除第二項,2月2日公布,2006年7月1日施行)[註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註 1]

1935年03月15日制定
1935年04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5條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註 1]
1953年09月18日制定
1953年10月03日施行
韓國 刑法第250條

① 사람을 살해한 자는 사형, 무기 또는 5년 이상의 징역에 처한다.
① 사람을 殺害한 者는 死刑, 無期 또는 5年 以上의 懲役에 處한다.
② 자기 또는 배우자의 직계존속을 살해한 자는 사형 또는 무기징역에 처한다.
② 自己 또는 配偶者의 直系尊屬을 殺害한 者는 死刑 또는 無期懲役에 處한다.

①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或5年以上懲役。
② 殺害自己或配偶之直系尊屬者,處死刑或無期懲役。[註 1]

1953年09月18日制定
1953年10月03日施行
韓國 刑法第254條

전4조의 미수범은 처벌한다.
前4條의 未遂犯은 處罰한다.
前4條之未遂犯處罰之。

1995年12月29日一部改正 韓國 刑法第250條

② 자기 또는 배우자의 직계존속을 살해한 자는 사형, 무기 또는 7년 이상의 징역에 처한다. <개정 1995.12.29.>
② 自己 또는 配偶者의 直系尊屬을 殺害한 者는 死刑, 無期 또는 7年 이상의 懲役에 處한다. <改正 1995.12.29.>
②殺害自己或配偶之直系尊屬者,處死刑、無期或7年以上懲役。 <改正 1995.12.29.>[註 1]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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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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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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