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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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國都京師),以現代政治角度而言,通常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首要行政中心城市,也是政治活动的中心城市、各类国家级机关集中駐紮地、国家主权的象徵城市。

語錄[编辑]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787年09月17日通過 美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xercise exclusive Legislation in all Cases whatsoever, over such District (not exceeding ten Miles square) as may, by Cession of Particular States, and the Acceptance of Congress, become the Sea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国会有权
对于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逾十哩见方),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

1931年05月12日制定
1931年06月01日公布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5條 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
1936年05月02日通過
1936年05月05日宣佈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公佈案第7條 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
1946年4月19日起草 中華民國 政治協商會議對五五憲草修正案草案第7條 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 7條 內政部應會同南京市政府於首都所在地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備案。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 9條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南京市政府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轉呈國民政府備案。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10條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南京市政府辦理之。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 7條 內政部應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於首都擇定地點設置國葬墓園,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 9條 前條墓園及祭堂之設計建築墓位及碑碣之式樣,由內政部會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中華民國 國葬法第10條 國葬墓園之管理警衛等事宜,授權首都所在地市政府辦理之。
1949年09月27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一、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都定於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爲北京。
1954年09月20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是北京。
1961年03月29日批准 美國 美国宪法第23条修正案第1款

The District constituting the seat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Congress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equal to the whole number of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in Congress to which the District would be entitled if it were a State, but in no event more than the least populous State; they shall be in addition to those appointed by the States, but they shall be consider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election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to be electors appointed by a State; and they shall meet in the District and perform such duties as provided by the twelfth article of amendment.
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 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特区如同州一样,其选举人的数目等次它有权在国会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数目。他们是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另行增添的选举人,但为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1974年01月17日制定
1974年01月31日公布
中華民國(臺灣) 區域計畫法第5條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1975年01月17日通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0条第3款 首都是北京。
1978年03月05日通过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60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1992年11月19日 中華民國(臺灣) 中共黨政軍機關企業學術機構團體旗歌及人員職銜統一稱謂實施要點

九、中共「首都」之通稱
照一般稱謂用北平不用「北京」,或可寫北平(北京),首都二字不加引號,如:中共「首都」北平(北京)。

2012年04月13日通過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172條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의 수도는 평양이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의 首都는 平壤이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平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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