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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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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国都京师),以现代政治角度而言,通常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首要行政中心城市,也是政治活动的中心城市、各类国家级机关集中驻扎地、国家主权的象征城市。

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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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787年09月17日通过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xercise exclusive Legislation in all Cases whatsoever, over such District (not exceeding ten Miles square) as may, by Cession of Particular States, and the Acceptance of Congress, become the Sea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国会有权
对于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逾十哩见方),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

1931年05月12日制定
1931年06月01日公布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5条 中华民国国都定于南京。
1936年05月02日通过
1936年05月05日宣布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案第7条 中华民国,国都定于南京。
1946年4月19日起草 中华民国 政治协商会议对五五宪草修正案草案第7条 中华民国国都定于南京。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中华民国 国葬法第 7条 内政部应会同南京市政府于首都所在地择定地点,设置国葬墓园,呈请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备案。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中华民国 国葬法第 9条 前条墓园及祭堂之设计、建筑,墓位及碑碣之式样,由内政部会同南京市政府拟订,呈由行政院核定,转呈国民政府备案。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中华民国 国葬法第10条 国葬墓园之管理警卫等事宜,授权南京市政府办理之。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中华民国 国葬法第 7条 内政部应会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于首都择定地点设置国葬墓园,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中华民国 国葬法第 9条 前条墓园及祭堂之设计建筑墓位及碑碣之式样,由内政部会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中华民国 国葬法第10条 国葬墓园之管理警卫等事宜,授权首都所在地市政府办理之。
1949年09月27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1954年09月2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1961年03月29日批准 美国 美国宪法第23条修正案第1款

The District constituting the seat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Congress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equal to the whole number of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in Congress to which the District would be entitled if it were a State, but in no event more than the least populous State; they shall be in addition to those appointed by the States, but they shall be consider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election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to be electors appointed by a State; and they shall meet in the District and perform such duties as provided by the twelfth article of amendment.
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 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特区如同州一样,其选举人的数目等次它有权在国会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数目。他们是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另行增添的选举人,但为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1974年01月17日制定
1974年01月31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区域计画法第5条

  左列地区应拟定区域计画:
  二、以首都、直辖市、省会或省(县)辖市为中心,为促进都市实质发展而划定之地区。

1975年01月17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0条第3款 首都是北京。
1978年03月05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60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1992年11月19日 中华民国(台湾) 中共党政军机关企业学术机构团体旗歌及人员职衔统一称谓实施要点

九、中共“首都”之通称
照一般称谓用北平不用“北京”,或可写北平(北京),首都二字不加引号,如:中共“首都”北平(北京)。

2012年04月13日通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172条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의 수도는 평양이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의 首都는 平壤이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平壤。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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