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
仍然欢迎编辑本页面。编辑分叉会另行处理。
首都、国都或京(京师/城/都),以现代政治角度而言,通常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首要行政中心城市,也是政治活动的中心城市、各类国家级机关集中驻扎地、国家主权的象征城市。
语录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
1787年09月17日通过 | 美国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
1931年05月12日制定 1931年06月01日公布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5条 中华民国国都定于南京。 |
1936年05月02日通过 1936年05月05日宣布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案第7条 中华民国,国都定于南京。 |
1946年4月19日起草 | 中华民国 | 政治协商会议对五五宪草修正案草案第7条 中华民国国都定于南京。 |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
中华民国 | 国葬法第 7条 内政部应会同南京市政府于首都所在地择定地点,设置国葬墓园,呈请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备案。 |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
中华民国 | 国葬法第 9条 前条墓园及祭堂之设计、建筑,墓位及碑碣之式样,由内政部会同南京市政府拟订,呈由行政院核定,转呈国民政府备案。 |
1947年11月15日修正全文 1947年12月05日公布 |
中华民国 | 国葬法第10条 国葬墓园之管理警卫等事宜,授权南京市政府办理之。 |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
中华民国 | 国葬法第 7条 内政部应会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于首都择定地点设置国葬墓园,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
中华民国 | 国葬法第 9条 前条墓园及祭堂之设计建筑墓位及碑碣之式样,由内政部会同首都所在地市政府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
1948年11月09日修正全文 1948年11月26日公布 |
中华民国 | 国葬法第10条 国葬墓园之管理警卫等事宜,授权首都所在地市政府办理之。 |
1949年09月27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
1954年09月20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
1961年03月29日批准 | 美国 | 美国宪法第23条修正案第1款 The District constituting the seat o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Congress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equal to the whole number of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in Congress to which the District would be entitled if it were a State, but in no event more than the least populous State; they shall be in addition to those appointed by the States, but they shall be considered,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election of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to be electors appointed by a State; and they shall meet in the District and perform such duties as provided by the twelfth article of amendment. |
1974年01月17日制定 1974年01月31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区域计画法第5条 左列地区应拟定区域计画: |
1975年01月17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0条第3款 首都是北京。 |
1978年03月05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60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
1992年11月19日 | 中华民国(台湾) | 中共党政军机关企业学术机构团体旗歌及人员职衔统一称谓实施要点 九、中共“首都”之通称 |
2012年04月13日通过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172条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의 수도는 평양이다. |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