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
外观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使人做大量工作、运动、体能训练,使其身体难以负荷,亦是体罚。
語錄
[编辑]法律法規法例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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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04月12日通过 1986年04月12日公布 1986年07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2款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
1991年09月04日通过 1991年09月04日公布 1992年01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1991年09月04日通过 1991年09月04日公布 1992年01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1991年09月04日通过 1991年09月04日公布 1992年01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第3款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1993年10月31日公布 1994年01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2005年09月06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六、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2006年06月29日修订 2006年09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
2006年12月12日修正 2006年12月27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2007年06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第3款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2007年06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第2款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四、定義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四、定義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三十八、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
2011年10月25日修正 2011年11月09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2013年06月27日修正 2013年07月10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2013年12月24日修正 2014年01月08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2013年06月27日修正 2013年07月10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師法第14條第6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
2014年01月03日修正 2014年01月22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一、六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
2016年05月20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