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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使人做大量工作、运动、体能训练,使其身体难以负荷,亦是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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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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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86年04月12日通过
1986年04月12日公布
1986年07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2款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1991年09月04日通过
1991年09月04日公布
1992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991年09月04日通过
1991年09月04日公布
1992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991年09月04日通过
1991年09月04日公布
1992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第3款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1993年10月31日公布
1994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09月06日修正 中华民国(台湾)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六、 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不得有体罚学生之行为,且不应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教师如有不当管教之行为,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2006年06月29日修订
2006年09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006年12月12日修正
2006年12月27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 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身心之侵害。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2007年06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第3款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2007年06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第2款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中华民国(台湾)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四、定义 (四)处罚:指教师于教育过程中,为减少学生不当或违规行为,对学生所实施之各种不利处置,包括合法妥当以及违法或不当之处置;违法之处罚包括体罚、诽谤、公然侮辱、恐吓及身心虐待等(参照附表一)。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中华民国(台湾)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四、定义 (五)体罚:指教师于教育过程中,基于处罚之目的,亲自、责令学生自己或第三者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或责令学生采取特定身体动作,使学生身体客观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为(参照附表一)。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中华民国(台湾)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三十八、禁止体罚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不得有体罚学生之行为。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中华民国(台湾)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四十二、不当管教之处置及违法处罚之惩处 教师违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以体罚或其他方式违法处罚学生,情节重大者,应依教师法第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处理。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中华民国(台湾)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附表一、教师违法处罚措施参考表:教师亲自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之体罚 例如殴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责打身体其他部位等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中华民国(台湾)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附表一、教师违法处罚措施参考表:教师责令学生自己或第三者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之体罚 例如命学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中华民国(台湾)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附表一、教师违法处罚措施参考表:责令学生采取特定身体动作之体罚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罚跪、蛙跳、兔跳、学鸭子走路、提水桶过肩、单脚支撑地面或其他类似之身体动作等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中华民国(台湾)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附表一、教师违法处罚措施参考表:体罚以外之违法处罚 例如诽谤、公然侮辱、恐吓、身心虐待、罚款、非暂时保管之没收或没入学生物品等
2011年10月25日修正
2011年11月09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 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及霸凌行为,造成身心之侵害。
2013年06月27日修正
2013年07月10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教师法第14条第1项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十一、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2013年12月24日修正
2014年01月08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教师法第14条第1项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十二、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2013年06月27日修正
2013年07月10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教师法第14条第6项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因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而解聘或不续聘之教师,除属性侵害行为;性骚扰、性霸凌行为、行为违反相关法令且情节重大;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者外,于解聘或不续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为教师。
2014年01月03日修正
2014年01月22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第一、六项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
  十二、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因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而解聘或免职之教育人员,除属性侵害行为;性骚扰、性霸凌行为、行为违反相关法令,且情节重大;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者外,于解聘或免职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为教育人员。

2016年05月20日修正 中华民国(台湾)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附表一、教师违法处罚措施参考表:责令学生采取特定身体动作之体罚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罚跪、蛙跳、兔跳、学鸭子走路、提水桶过肩、单脚支撑地面、上下楼梯或其他类似之身体动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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