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
外觀
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使人做大量工作、運動、體能訓練,使其身體難以負荷,亦是體罰。
語錄
[編輯]法律法規法例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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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04月12日通過 1986年04月12日公布 1986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16條第2款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
1991年09月04日通過 1991年09月04日公布 1992年01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
1991年09月04日通過 1991年09月04日公布 1992年01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8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
1991年09月04日通過 1991年09月04日公布 1992年01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2條第3款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1993年10月31日通過 1993年10月31日公布 1994年01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
2005年09月06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六、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2006年06月29日修訂 2006年09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9條第2款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
2006年12月12日修正 2006年12月27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
2006年12月29日修訂 2007年06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第3款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
2006年12月29日修訂 2007年06月0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3條第2款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四、定義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四、定義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三十八、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
2011年10月25日修正 2011年11月09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2013年06月27日修正 2013年07月10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2013年12月24日修正 2014年01月08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2013年06月27日修正 2013年07月10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師法第14條第6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
2014年01月03日修正 2014年01月22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一、六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
2016年05月20日修正 | 中華民國(臺灣)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