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
外观
和平通常指没有战争或没有其它敌视暴力行为的狀態,也用来形容人的不激动或安静。
語錄
[编辑]日期 | 地點 | 人士、作品、摘錄 | 語錄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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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年09月11日 | 美國 | 本傑明·富蘭克林致Josiah Quincy書信 There never was a good war or a bad peace. |
名人名言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37條第1項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 法律法規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 法律法規 |
1955年04月 | 印度尼西亚万隆 | 周恩来于万隆会议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名人名言 |
1955年04月18~24日 | 印度尼西亚万隆 | 万隆会议十项原则:
(1)尊重基本人权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2)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3)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和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 (4)不干预或不干涉他国内政; (5)尊重每一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地或集体地进行自卫的权利; (6)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 (7)不以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8)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例如谈判、调停、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方法,以及有关方面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来解决一切国际争端; (9)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 (10)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
法律条文 |
1995年03月23日制定 1995年04月07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 4條第2項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不放假。 | 法律法規 |
1997年09月25日修正 1997年10月04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 4條第2項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 法律法規 |
2013年04月30日修正 2013年05月22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11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
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