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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渎职是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做出超出职权之外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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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逃脱了银监会、地方政府的失职渎职责任,违背了宪法“主权在民”的基本思想。——郭一平
  • 新闻局必须依法行政,不依法行政就是怠惰、渎职;如果依法行政却遭删除预算的威胁,相信所有公务员将无所适从。 ——姚文智
  • 某一些小党,他们要告中选会渎职,这也是他们的权利。——谢志伟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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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文、摘录
1962年06月27日 中华民国(台湾) 司法院释字第96号解释不同意见书

  本会议通过之解释文不认行贿属于渎职罪其所持之理由无非谓(一)渎职罪以具有特定身份之人为犯罪主体行贿之主体无特定身份之人不构成渎职罪(二)行贿构成要件处罚及刑之减免均与公务员受贿不同乃系独立犯罪并不适用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三)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将行贿与受贿并列者乃为立法上之便利而已惟查所持各项论据与刑法第四章渎职罪明文规定暨其立法理由共犯理论及大理院最高法院判例不无抵触似难谓为允当。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1979年07月06日公布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7年03月14日修正法律条文
1997年03月14日公布
1997年10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8年03月2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0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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