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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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PGO)是香港警务处用以监管警员纪律及行为的准则,由香港警务处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46条所赋予的权力而制订。

有关委任证[编辑]

  • 要拟进行的工作不妨碍人员妥为保管委任证,警务人员在任何时候均须随身携带委任证。便衣人员不论是否当值,在与巿民接触和行使警察权力时,必须表明身份及出示委任证。在案发现场的便衣人员,须将委任证挂在显眼的地方,让人易于辨认其身份。
    ——《警察通例》第20章14条第二点
  • 在不损害行动效率的情况下,人员于行使其法定权力时,在市民要求下应披露足以辨别其身份的个人资料。人员按要求表明身份后,应最低限度透露以下资料: (警长以下职级)职级及警务处职员编号。
    ——《警察通例》第20章3条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