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
宣誓是当一个人或一个团队准备担任某个任务或参加某个组织时,在仪式下当众说出表示决心的话语。例如,警察誓詞乃警察於正式執勤,或於受訓毕业前,通常會進行的宣誓,以表示其立志承諾,以及重視日後執行職務時所秉持的精神。
论起誓
[编辑]- 你们又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只是我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不可指着天起誓,因为天是神的座位;不可指着地起誓,因为地是他的脚凳;也不可指着耶路撒冷起誓,因为耶路撒冷是大君王的京城;又不可指着你的头起誓,因为你不能使一根头发变黑变白了。你们说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
- ——耶稣(《马太福音》5:33–37)
誓词
[编辑]-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宪法宣誓制度誓词
日期 | 地點 | 人士、作品、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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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30年代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 中國共產黨紅軍時期入黨誓詞[1] 嚴守秘密,服從紀律,犧牲個人,階級鬥爭,努力革命,永不叛黨。 |
1930年05月17日制定 1930年05月27日公布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 宣誓條例第2條 文官誓詞如左: |
1930、1940年代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 中國共產黨抗日戰爭時期入黨誓詞 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堅持執行黨的紀律,不怕困難,不怕犧牲,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到底。 |
1941年12月27日修正全文 1942年01月09日公布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 宣誓條例第2條 文官誓詞如左: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 中華民國憲法第48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
1954年05月07日制定 1954年05月13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3條第2項 副總統之誓詞如左: |
1976年01月06日制定 1976年01月17日公布 |
中華民國(臺灣)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左: |
1985年 | 香港英治時期 | 香港法例第 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第IVA部立法局宣誓[2] 本人,[姓名],謹此宣誓:本人必定維護香港法律,並且必定以立法局議員身份,衷誠而確實爲香港市民效力,此誓。 |
1997年07月01日版本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法例第 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第IV部立法會誓言[3]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
2000年04月28日通过 2000年06月01日发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第5条宣誓的誓词[4]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
2001年07月01日版本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附表1就職誓言或宣言 本人(名字) |
2002年07月24日御准 | 英國英格蘭以及威爾士警察誓詞 | 警察改革法2002年第83條[5] I....................of....................do 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I will well and truly serve the Queen in the office of constable, with fairness, integrity, diligence and impartiality, upholding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according equal respect to all people; and that I will, to the best of my power, cause the peace to be kept and preserved and prevent all offences against people and property; and that while I continue to hold the said office I will, to the best of my skill and knowledge, discharge all the duties thereof faithfully according to law. |
参考文献
[编辑]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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