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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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即有配偶者再结婚的行为。也即在已有的婚姻关系上,又缔结新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语录[编辑]

  • 有时一个男人不想重婚的原因,不是不想讨两个老婆,而是不想看到两个丈母娘。——李敖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30年12月03日制定
1930年12月26日公布
1985年05月24日废止
中华民国 民法第四编亲属第985条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1958年02月22日制定 大韩民国 大韩民国民法第804条

당사자 한쪽에 다음 각 호의 어느 하나에 해당하는 사유가 있는 경우에는 상대방은 약혼을 해제할 수 있다.
4.약혼 후 다른 사람과 약혼이나 혼인을 한 경우

當事者 한쪽에 다음 각 호의 어느 하나에 該當하는 事由가 있는 境遇에는 相對方은 約婚을 解除할 수 있다.
4.約婚 후 다른 사람과 約婚이나 婚姻을 한 境遇

婚姻当事双方有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双方可解除婚姻关系:
4.婚姻关系结成后,又与他人结成婚姻关系

1980年09月10日通过
2001年04月28日法律最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1994年08月29日 中华民国(台湾) 司法院释字第362号解释解释文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重婚无效之规定,乃所以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会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与宪法尚无抵触。惟如前婚姻关系已因确定判决而消灭,第三人本于善意且无过失,信赖该判决而与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虽该判决嗣后又经变更,致后婚姻成为重婚,究与一般重婚之情形有异,依信赖保护原则,该后婚姻之效力,仍应予以维持。首开规定未兼顾类此之特殊情况,与宪法保障人民结婚自由权利之意旨未尽相符,应予检讨修正。在修正前,上开规定对于前述因信赖确定判决而缔结之婚姻部分,应停止适用。如因而致前后婚姻关系同时存在,则重婚者之他方,自得依法请求离婚,并予指明。

2014年12月30日制定
2015年01月14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民法第四编亲属第985条(结婚之实质要件-须非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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