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
外观
重婚,即有配偶者再结婚的行为。也即在已有的婚姻关系上,又缔结新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语录
[编辑]- 有时一个男人不想重婚的原因,不是不想讨两个老婆,而是不想看到两个丈母娘。——李敖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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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2月03日制定 1930年12月26日公布 1985年05月24日废止 |
中华民国 | 民法第四编亲属第985条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
1958年02月22日制定 | 大韩民国 | 大韩民国民法第804条 당사자 한쪽에 다음 각 호의 어느 하나에 해당하는 사유가 있는 경우에는 상대방은 약혼을 해제할 수 있다. |
1980年09月10日通过 2001年04月28日法律最终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1994年08月29日 | 中华民国(台湾) | 司法院释字第362号解释解释文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重婚无效之规定,乃所以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会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与宪法尚无抵触。惟如前婚姻关系已因确定判决而消灭,第三人本于善意且无过失,信赖该判决而与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虽该判决嗣后又经变更,致后婚姻成为重婚,究与一般重婚之情形有异,依信赖保护原则,该后婚姻之效力,仍应予以维持。首开规定未兼顾类此之特殊情况,与宪法保障人民结婚自由权利之意旨未尽相符,应予检讨修正。在修正前,上开规定对于前述因信赖确定判决而缔结之婚姻部分,应停止适用。如因而致前后婚姻关系同时存在,则重婚者之他方,自得依法请求离婚,并予指明。 |
2014年12月30日制定 2015年01月14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民法第四编亲属第985条(结婚之实质要件-须非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