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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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家进行统治以及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国家意志、发布命令以及处理事务的机关。

语录[编辑]

  • 一个新的、开明而进步的政府必定要取代旧政府。——孙文
  • 只有苏维埃政府是唯一的廉洁政府,这种廉洁政府是中国人民有史以来时时刻刻的希望出现的。——王明
  • 我们致力以求的是:政府,是全民的政府,必为全民服务,为全民造福,对民众诚实守信,与民众结成一片,一切施都以民众为依归:政府,是法治的政府,必循宪法体制,保障人权,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内人人自由;政府,是有为的政府,必须人才荟萃,权责分明,以力事革新,不断求进步来提高行政效率;政府,更是团结的政府,由中央至地方,无分地域。——蒋经国
  • 当政府帮你们时候,你们应该站出来大声讲,说难听的话也没关系,引人注意一点。——蔡英文
  • 我甚至考虑,把一些经常批评政府的代表人士请到中南海,面对面地听取他们意见。——温家宝
  • 中国深化政府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还要建立一个廉价的政府。——李金华
  • 台湾人已经习惯生活在一个民主体制里。民主体制落实在茶米油盐的生活中,是这个意思:他的政府大楼,是开放的,门口没有卫兵检查他的证件。他进出政府大楼,犹如进出一个购物商场。他去办一个手续,申请一个文件,盖几个章,一路上通行无阻。拿了号码就等,不会有人插队。轮到他时,公务员不会给他脸色看或刁难他。办好了事情,他还可以在政府大楼里逛一下书店,喝一杯咖啡。咖啡和点心由智障的青年端来,政府规定每一个机关要聘足某一个比例的身心残障者。坐在中庭喝咖啡时,可能刚好看见市长走过,他可以奔过去,当场要一个签名。如果他在市政府办事等得太久,或者公务员态度不好,四年后,他可能会把选票投给另一个市长候选人。——龙应台
  • 其实政府的钱亦是大家的钱,如果政府有钱的话,当然亦等于市民有钱;如果市民有钱亦等于整个政府都是有钱的,所以这个分别亦是不存在的。——曾俊华
  • 如果政府成为巨灵,处处非法限制人民权利,这种政府值得期待吗?如果政府成为恐龙,丧失灵活的决策反应能力,这种政府根本是社会的负担。——陈定南

有关民主的某些一般说法[编辑]

  • “没有公民的同意就不可能有民主。但这并不等于说民主与获得同意的政府可以等量齐观。同意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1]:34
  • “很清楚,在一个民主国家中,人们必须承认政府许多法令是合法的,其中有一些在实质上却是不同意的。即使他们可能认为某一法案是极不明智的,但在该法案的执行中他们承认有义务表示默许。在这种情况下,法令的合法性似乎来自普遍给与的同意。这一分析就其本身而言是正确的,但仅止于此。在一个民主国家中,使政府的法令具有合法性的并不仅仅是来自同意。合法性的来源不如说是来自产生普遍同意的政治过程。”[1]:34-35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民主以社会为前提[编辑]

  • “还有其他大型的社会,伦理的、语言的、宗教的等等。它们可能不需要政府;需要政府时,可能或不可能以民主方式管理。一个人知道他是两个或更多在方法与目的方面均不一致的大型社会的成员,就是个人烦恼的根源,有时要引起道义上的谴责。”[1]:45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民主的法制条件[编辑]

  • “某些自由与其他政府形式无关,而与民主则紧密相连,因为民主要求公民须有权参与社会决策(这是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并从事这种参与所需要的一切事情。另外一些自由不论其内在价值如何高,与民主过程没有关系,因而对民主来说并非必不可少的。信仰宗教的自由便是一例。从事私人经济企业的自由也是一例。这种自由可能受到民主的保护,但非民主的条件。”[1]:129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民主的心理条件[编辑]

  • “官员们肯定对疏于职守或工作有误的指责感到恼火,当这些指责涉及他们品质时,任何捕风捉影之谈更会使他们愤怒。然而,有力的批评还必须进行。要加以怀疑的,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官员们的品质,而是他们的判断,而且,他们决定竞选就是表示要使自己成公众经常质询的目标。经常受到批评应该是民主国家中每一个官员的家常便饭。那是一个负担,但应作为管理好政府而必须付出的一部分代价。对于认真负责的官员,会承认他们已做好工作,人民会感激他们,终将给予他们奖励与荣誉,这就是给我们的足够的补偿。我们无须忧虑经常的批评会使愈来愈多的人不愿担任公职。”[1]:191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在民主国家中,忠诚并不意味着同意,更不是口是心非的同意。当政的领导人不是在具体问题上,而是在最终目标上支持自己的政府,这是忠诚的更有价值的表现形式。民主国家需要忠诚的反对派,而尊重反对是极为明智的。”[1]:191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 “不要以损害任何一方,而要以互相忍让的方式来解决公私利益问题。自治要求公民既不要把自己看成政府的工具,也不要把自己看成凌驾政府以上的势力,而要看成它真诚的而且是重要的一部分。就各个公民而言,保持客观就是在考虑问题时,总是愿意想到他同时所担任的几种角色。”[1]:203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民主的内在价值[编辑]

  • “自主不是民主的结果,它不是在民主以后或因为民主而产生的。在社会生活中自主即民主,从纯粹道德观点来看,民主政府的自主性是它最基本,也可能是最重要的特点,它是民主政府的内在价值,一种值得直接为其本身价值而加以珍视的特点。”[1]:296
    • 卡尔·柯恩《民主概论》

暴政[编辑]

  •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布艺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约翰·洛克《政府论》[2]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791年12月15日施行 美国 美国权利法案第12条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举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种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1889年02月11日制定
1890年11月29日施行
1946年11月03日废止
日本帝国 日本帝国宪法第54条

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ハ何時タリトモ各議院ニ出席シ及發言スルコトヲ得。
国务大臣及政府委员,无论何时,得出席各议院,并得发言。

1946年11月03日制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62条

Die Bundesregierung besteht aus dem Bundeskanzler und aus den Bundesministern.
联邦政府由联邦内阁总理及联邦内阁阁员组织之。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53条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1978年10月31日制定
1978年12月06日批准
1978年12月29日生效
西班牙 西班牙王国宪法第98条

1.El Gobierno se compone del Presidente, de los Vicepresidentes, en su caso, de los Ministros y de los demás miembros que establezca la ley.
1.西班牙政府应包括首相、副首相,在某些时候,大臣以及其他成员也有可能由法律产生。

1980年05月27日制定
1980年06月29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行政院组织法第3条(各部会之设置)

  行政院设左列各部及各委员会:
一、内政部。
二、外交部。
三、国防部。
四、财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务部。
七、经济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员会。
十、侨务委员会。
  各部及各委员会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987年10月29日制定 大韩民国 大韩民国宪法第94条

행정각부의 장은 국무위원 중에서 국무총리의 제청으로 대통령이 임명한다.
行政各部의 長은 國務委員 중에서 國務總理의 提請으로 大統領이 任命한다.
政府各部部长由国务总理从国务委员中提名,大统领任命。

1987年10月29日制定 大韩民国 大韩民国宪法第96条

행정각부의 설치·조직과 직무범위는 법률로 정한다.
行政各部의 設置·組織과 職務範圍는 法律로 정한다.
政府各部的设置、组织和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

1990年04月04日通过
1997年07月01日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1990年04月04日通过
1997年07月01日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0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1993年03月31日通过
1999年12月20日施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1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1993年03月31日通过
1999年12月20日施行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2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1997年04月02日制定 波兰 波兰共和国宪法第146条

3.Rada Ministrów kieruje administracją rządową.
3.下议院管理政府行政。

2008年03月21日通过
2018年06月25日规则最终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工作规则第18条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2012年04月13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126条

내각총리는 내각사업을 조직지도한다. 내각총리는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정부를 대표한다.
內閣總理는 內閣事業을 組織指導한다. 內閣總理는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政府를 代表한다.
内阁总理组织和领导内阁工作。内阁总理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2013年11月28日修订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94条

Chính phủ là cơ quan hành chính nhà nước cao nhất của nước Cộng hoà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thực hiện quyền hành pháp, là cơ quan chấp hành của Quốc hội.
政府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也是国会的执行主体。

参考文献[编辑]

  1.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卡尔·柯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 《民主概论》. 商务印书馆(香港). 1989. 
  2. 《法律的精神——法律格言智慧警句精选》,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