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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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國家進行統治以及社會管理的機關,是國家表示國家意志、發佈命令以及處理事務的機關。

語錄[編輯]

  • 一個新的、開明而進步的政府必定要取代舊政府。——孫文
  • 只有蘇維埃政府是唯一的廉潔政府,這種廉潔政府是中國人民有史以來時時刻刻的希望出現的。——王明
  • 我們致力以求的是:政府,是全民的政府,必為全民服務,為全民造福,對民眾誠實守信,與民眾結成一片,一切施都以民眾為依歸:政府,是法治的政府,必循憲法體制,保障人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內人人自由;政府,是有為的政府,必須人才薈萃,權責分明,以力事革新,不斷求進步來提高行政效率;政府,更是團結的政府,由中央至地方,無分地域。——蔣經國
  • 當政府幫你們時候,你們應該站出來大聲講,說難聽的話也沒關係,引人注意一點。——蔡英文
  • 我甚至考慮,把一些經常批評政府的代表人士請到中南海,面對面地聽取他們意見。——溫家寶
  • 中國深化政府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不僅要建立一個廉潔的政府,還要建立一個廉價的政府。——李金華
  • 台灣人已經習慣生活在一個民主體制里。民主體制落實在茶米油鹽的生活中,是這個意思:他的政府大樓,是開放的,門口沒有衛兵檢查他的證件。他進出政府大樓,猶如進出一個購物商場。他去辦一個手續,申請一個文件,蓋幾個章,一路上通行無阻。拿了號碼就等,不會有人插隊。輪到他時,公務員不會給他臉色看或刁難他。辦好了事情,他還可以在政府大樓里逛一下書店,喝一杯咖啡。咖啡和點心由智障的青年端來,政府規定每一個機關要聘足某一個比例的身心殘障者。坐在中庭喝咖啡時,可能剛好看見市長走過,他可以奔過去,當場要一個簽名。如果他在市政府辦事等得太久,或者公務員態度不好,四年後,他可能會把選票投給另一個市長候選人。——龍應台
  • 其實政府的錢亦是大家的錢,如果政府有錢的話,當然亦等於市民有錢;如果市民有錢亦等於整個政府都是有錢的,所以這個分別亦是不存在的。——曾俊華
  • 如果政府成為巨靈,處處非法限制人民權利,這種政府值得期待嗎?如果政府成為恐龍,喪失靈活的決策反應能力,這種政府根本是社會的負擔。——陳定南

有關民主的某些一般說法[編輯]

  • 「沒有公民的同意就不可能有民主。但這並不等於說民主與獲得同意的政府可以等量齊觀。同意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條件,但不是唯一的條件。」[1]:34
  • 「很清楚,在一個民主國家中,人們必須承認政府許多法令是合法的,其中有一些在實質上卻是不同意的。即使他們可能認為某一法案是極不明智的,但在該法案的執行中他們承認有義務表示默許。在這種情況下,法令的合法性似乎來自普遍給與的同意。這一分析就其本身而言是正確的,但僅止於此。在一個民主國家中,使政府的法令具有合法性的並不僅僅是來自同意。合法性的來源不如說是來自產生普遍同意的政治過程。」[1]:34-35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民主以社會為前提[編輯]

  • 「還有其他大型的社會,倫理的、語言的、宗教的等等。它們可能不需要政府;需要政府時,可能或不可能以民主方式管理。一個人知道他是兩個或更多在方法與目的方面均不一致的大型社會的成員,就是個人煩惱的根源,有時要引起道義上的譴責。」[1]:45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民主的法制條件[編輯]

  • 「某些自由與其他政府形式無關,而與民主則緊密相連,因為民主要求公民須有權參與社會決策(這是憲法所保障的自由),並從事這種參與所需要的一切事情。另外一些自由不論其內在價值如何高,與民主過程沒有關係,因而對民主來說並非必不可少的。信仰宗教的自由便是一例。從事私人經濟企業的自由也是一例。這種自由可能受到民主的保護,但非民主的條件。」[1]:129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民主的心理條件[編輯]

  • 「官員們肯定對疏於職守或工作有誤的指責感到惱火,當這些指責涉及他們品質時,任何捕風捉影之談更會使他們憤怒。然而,有力的批評還必須進行。要加以懷疑的,至少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官員們的品質,而是他們的判斷,而且,他們決定競選就是表示要使自己成公眾經常質詢的目標。經常受到批評應該是民主國家中每一個官員的家常便飯。那是一個負擔,但應作為管理好政府而必須付出的一部分代價。對於認真負責的官員,會承認他們已做好工作,人民會感激他們,終將給予他們獎勵與榮譽,這就是給我們的足夠的補償。我們無須憂慮經常的批評會使愈來愈多的人不願擔任公職。」[1]:191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 「在民主國家中,忠誠並不意味著同意,更不是口是心非的同意。當政的領導人不是在具體問題上,而是在最終目標上支持自己的政府,這是忠誠的更有價值的表現形式。民主國家需要忠誠的反對派,而尊重反對是極為明智的。」[1]:191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 「不要以損害任何一方,而要以互相忍讓的方式來解決公私利益問題。自治要求公民既不要把自己看成政府的工具,也不要把自己看成凌駕政府以上的勢力,而要看成它真誠的而且是重要的一部分。就各個公民而言,保持客觀就是在考慮問題時,總是願意想到他同時所擔任的幾種角色。」[1]:203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民主的內在價值[編輯]

  • 「自主不是民主的結果,它不是在民主以後或因為民主而產生的。在社會生活中自主即民主,從純粹道德觀點來看,民主政府的自主性是它最基本,也可能是最重要的特點,它是民主政府的內在價值,一種值得直接為其本身價值而加以珍視的特點。」[1]:296
    • 卡爾·柯恩《民主概論》

暴政[編輯]

  • 統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布藝法律而以他的意志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財產而以滿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憤、貪慾和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情慾為目的,那就是暴政。——約翰·洛克《政府論》[2]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791年12月15日施行 美國 美國權利法案第12條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舉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種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1889年02月11日制定
1890年11月29日施行
1946年11月03日廢止
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憲法第54條

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ハ何時タリトモ各議院ニ出席シ及發言スルコトヲ得。
國務大臣及政府委員,無論何時,得出席各議院,並得發言。

1946年11月03日制定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62條

Die Bundesregierung besteht aus dem Bundeskanzler und aus den Bundesministern.
聯邦政府由聯邦內閣總理及聯邦內閣閣員組織之。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1978年10月31日制定
1978年12月06日批准
1978年12月29日生效
西班牙 西班牙王國憲法第98條

1.El Gobierno se compone del Presidente, de los Vicepresidentes, en su caso, de los Ministros y de los demás miembros que establezca la ley.
1.西班牙政府應包括首相、副首相,在某些時候,大臣以及其他成員也有可能由法律產生。

1980年05月27日制定
1980年06月29日公布
中華民國(台灣) 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各部會之設置)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1982年12月04日通過
1982年12月04日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1987年10月29日制定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憲法第94條

행정각부의 장은 국무위원 중에서 국무총리의 제청으로 대통령이 임명한다.
行政各部의 長은 國務委員 중에서 國務總理의 提請으로 大統領이 任命한다.
政府各部部長由國務總理從國務委員中提名,大統領任命。

1987年10月29日制定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憲法第96條

행정각부의 설치·조직과 직무범위는 법률로 정한다.
行政各部의 設置·組織과 職務範圍는 法律로 정한다.
政府各部的設置、組織和職責範圍,由法律規定。

1990年04月04日通過
1997年07月01日施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9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

1990年04月04日通過
1997年07月01日施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0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1993年03月31日通過
1999年12月20日施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1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1993年03月31日通過
1999年12月20日施行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2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

1997年04月02日制定 波蘭 波蘭共和國憲法第146條

3.Rada Ministrów kieruje administracją rządową.
3.下議院管理政府行政。

2008年03月21日通過
2018年06月25日規則最終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工作規則第18條

  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2012年04月13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126條

내각총리는 내각사업을 조직지도한다. 내각총리는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 정부를 대표한다.
內閣總理는 內閣事業을 組織指導한다. 內閣總理는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政府를 代表한다.
內閣總理組織和領導內閣工作。內閣總理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

2013年11月28日修訂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94條

Chính phủ là cơ quan hành chính nhà nước cao nhất của nước Cộng hoà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thực hiện quyền hành pháp, là cơ quan chấp hành của Quốc hội.
政府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最高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也是國會的執行主體。

參考文獻[編輯]

  1.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卡爾·柯恩著,聶崇信、朱秀賢譯. 《民主概論》. 商務印書館(香港). 1989. 
  2. 《法律的精神——法律格言智慧警句精選》,中國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