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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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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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08月24日 | 中华民国 | 司法院院字第785号解释 (九)应采用后说,凡为防卫权利起见而出于必要限度者,应认为正当防卫之行为。 |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2017年11月04日法律最终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1986年04月12日通过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终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8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2004年04月29日通过 2004年5月3日公布 2004年06月01日生效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第4/2004号法律第10条 一、澳门驻军人员仅以保护军事设施及军事禁区的安全为由,以及在绝对必要时,方可使用火器作为与有关情节相适应的最后强制措施或正当防卫措施,但因进行训练所需者,不在此限。 |
1990年12月15日通过 2004年04月29日法律最终修正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 이 법에서 범죄로 규정한 행위를 한 경우라 하더라도 국가 및 사회적리익이나 다른 사람 또는 자기 자신의 적법적리익을 침해하는 위급한 범죄를 막기 위한 행위로서 그것이 방위의 정도를 지나치게 넘지 않았을 경우에는 형사책임을 지우지 않는다. |
2009年12月26日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2015年05月26日立法 2015年06月10日公布 2015年06月12日生效 |
中华民国(台湾) | 民法第一编总则第149条(正当防卫) 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所为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应负相当赔偿之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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