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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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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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法例法令[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32年08月24日 中華民國 司法院院字第785號解釋

  (九)應採用後說,凡為防衛權利起見而出於必要限度者,應認為正當防衛之行為。
  (十)在正當防衛,被侵害法益之價值必不相等,或輕於因防衛而受害之法益,在緊急避難所救護之法益其價值亦不必相等,或輕於因救護所損害之法益。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2017年11月04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1986年04月12日通過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8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004年04月29日通過
2004年5月3日公佈
2004年06月01日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4/2004號法律第10條 一、澳門駐軍人員僅以保護軍事設施及軍事禁區的安全為由,以及在絕對必要時,方可使用火器作為與有關情節相適應的最後強制措施或正當防衛措施,但因進行訓練所需者,不在此限。
1990年12月15日通過
2004年04月29日法律最終修正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

이 법에서 범죄로 규정한 행위를 한 경우라 하더라도 국가 및 사회적리익이나 다른 사람 또는 자기 자신의 적법적리익을 침해하는 위급한 범죄를 막기 위한 행위로서 그것이 방위의 정도를 지나치게 넘지 않았을 경우에는 형사책임을 지우지 않는다.
이 法에서 犯罪로 規定한 行爲를 한 境遇라 하더라도 국가 및 社會적利益이나 다른 사람 또는 자기 自身의 適法적利益을 侵害하는 危急한 犯罪를 막기 위한 行爲로서 그것이 防衛의 程度를 지나치게 넘지 않았을 境遇에는 刑事책임을 지우지 않는다.
觸犯本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但其行為是為防止對國家及社會、他人或自身的犯罪行為,且沒有過分超過防衛程度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9年12月26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0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2015年05月26日立法
2015年06月10日公佈
2015年06月12日生效
中華民國(台灣) 民法第一編總則第149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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