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語錄
[編輯]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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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08月24日 | 中華民國 | 司法院院字第785號解釋 (九)應採用後說,凡為防衛權利起見而出於必要限度者,應認為正當防衛之行為。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2017年11月04日法律最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1986年04月12日通過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終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8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2004年04月29日通過 2004年5月3日公布 2004年06月01日生效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4/2004號法律第10條 一、澳門駐軍人員僅以保護軍事設施及軍事禁區的安全為由,以及在絕對必要時,方可使用火器作為與有關情節相適應的最後強制措施或正當防衛措施,但因進行訓練所需者,不在此限。 |
1990年12月15日通過 2004年04月29日法律最終修正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 이 법에서 범죄로 규정한 행위를 한 경우라 하더라도 국가 및 사회적리익이나 다른 사람 또는 자기 자신의 적법적리익을 침해하는 위급한 범죄를 막기 위한 행위로서 그것이 방위의 정도를 지나치게 넘지 않았을 경우에는 형사책임을 지우지 않는다. |
2009年12月26日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0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
2015年05月26日立法 2015年06月10日公布 2015年06月12日生效 |
中華民國(台灣) | 民法第一編總則第149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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