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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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语录[编辑]

  • 不可通奸。- 《圣经》出埃及记20:14
  • 人把火放进怀里,衣服能不烧起来吗?人走在炭火上,双脚能不烫伤吗?谁跟别人的妻子有染,也会这样;亲近有夫之妇的,都会遭受惩罚。跟女人通奸的,心中不智;做这种事的人,自毁一生。到头来他只会伤痕累累,名誉扫地,耻辱无法抹去。做丈夫的妒火中烧,报仇的时候绝不留情。无论什么赔偿,他都不会接受;就算礼物再贵,他也不会息怒。- 《圣经》箴言6:28-29,32-35
  • 婚姻人人都该尊重,婚姻关系不可玷污,因为淫乱的、通奸的,上帝都会审判。- 《圣经》希伯来书13:4

法律法规[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30年12月03日制定
1930年12月26日公布
1931年05月05日施行
中华民国 民法第四编亲属第976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
  七、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奸者。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1935年03月15日制定
1935年04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第9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同居之关系者,不适用之。
1953年09月18日制定
2015年02月26日违宪
2016年01月06日削除
韩国 刑法第241条

① 배우자있는 자가 간통한 때에는 2년 이하의 징역에 처한다. 그와 상간한 자도 같다.
① 配偶者있는 者가 姦通한 때에는 2年 以下의 懲役에 處한다. 그와 相姦한 者도 같다.
① 有配偶者而与人通奸者,处2年以下之惩役。其相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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