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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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語錄[編輯]

  • 不可通姦。- 《聖經》出埃及記20:14
  • 人把火放進懷裡,衣服能不燒起來嗎?人走在炭火上,雙腳能不燙傷嗎?誰跟別人的妻子有染,也會這樣;親近有夫之婦的,都會遭受懲罰。跟女人通姦的,心中不智;做這種事的人,自毀一生。到頭來他只會傷痕累累,名譽掃地,恥辱無法抹去。做丈夫的妒火中燒,報仇的時候絕不留情。無論什麼賠償,他都不會接受;就算禮物再貴,他也不會息怒。- 《聖經》箴言6:28-29,32-35
  • 婚姻人人都該尊重,婚姻關係不可玷污,因為淫亂的、通姦的,上帝都會審判。- 《聖經》希伯來書13:4

法律法規[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30年12月03日制定
1930年12月26日公布
1931年05月05日施行
中華民國 民法第四編親屬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1935年03月15日制定
1935年04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1953年09月18日制定
2015年02月26日違憲
2016年01月06日削除
韓國 刑法第241條

① 배우자있는 자가 간통한 때에는 2년 이하의 징역에 처한다. 그와 상간한 자도 같다.
① 配偶者있는 者가 姦通한 때에는 2年 以下의 懲役에 處한다. 그와 相姦한 者도 같다.
① 有配偶者而與人通姦者,處2年以下之懲役。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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