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
外觀
通姦,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語錄
[編輯]- 不可通姦。- 《聖經》出埃及記20:14
- 人把火放進懷裡,衣服能不燒起來嗎?人走在炭火上,雙腳能不燙傷嗎?誰跟別人的妻子有染,也會這樣;親近有夫之婦的,都會遭受懲罰。跟女人通姦的,心中不智;做這種事的人,自毀一生。到頭來他只會傷痕累累,名譽掃地,恥辱無法抹去。做丈夫的妒火中燒,報仇的時候絕不留情。無論什麼賠償,他都不會接受;就算禮物再貴,他也不會息怒。- 《聖經》箴言6:28-29,32-35
- 婚姻人人都該尊重,婚姻關係不可玷污,因為淫亂的、通姦的,上帝都會審判。- 《聖經》希伯來書13:4
法律法規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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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2月03日制定 1930年12月26日公布 1931年05月0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民法第四編親屬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1935年03月15日制定 1935年04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
1953年09月18日制定 2015年02月26日違憲 2016年01月06日削除 |
韓國 | 刑法第241條 ① 배우자있는 자가 간통한 때에는 2년 이하의 징역에 처한다. 그와 상간한 자도 같다. |